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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理解与适用长期以来,工程款的结算依据问题,一直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产生争议最多的问题,可以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有90%以上都不同程度存在着工程款的结算争议。在诉讼过程中,承包人往往拿着合同约定的结算文件,请求人民法院按结算价确定工程价款;而发包人则认为结算文件是承包人单方作出的,在未经中介机构的评估和鉴定的情况下,不能作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针对这一焦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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