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6-11-09 10:04:09
来自:建筑设计/建筑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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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拟建学生公寓,地上十一层,地下一层,总高度超24米。地下一层为食堂加工间、设备间,地上一、二层为学生餐厅,再往上为公寓,每层面积超1000平米,请问该建筑按《防火规范》5.1.1“2.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划为一类公建,还是按《防火规范》1.0.4条的条文说明“当同一建筑内,可能会存在多种用途的房间或场所,如办公建筑内设置的会议室、餐厅、锅炉房等,属于同一使用功能。”划为二类公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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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就属于住宅啊!下面是属于服务于上面的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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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米以上的楼层不都是公寓吗?不属于24米以上任一楼层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应为二类共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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