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4-12-17 22:4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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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利用水库调度通则(全文见附件)
(1993年12月1日 水利部 水管[1993]61号通知)
总则
水库调度运用指标和基本资料
防洪调度
兴利调度
水文观测与预报
调度管理及工作制度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的科学的进行综合治理利用水库调度运用,保证水库防洪安全,充分发挥水库的综合治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本通则适用于综合利用大型及重要中、小型水库,其他水库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水库调度运用要依据经审查批准的的流域规划、水库设计、竣工验收及有关协约等文件。水库设计中规定的综合利用任务的主次关系和调度运用原则及指标,在调度运用中必须遵守,不得任意改变,情况发生改变时,要进行重新生论证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 水库调度要在服从防洪总体安排保证水库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协调防洪、兴利及各用水部门关系。充分发挥水库防洪、蓄水兴利的最大综合治理利用效益。
第五条 水库调度运用工作的主要内容:
1、 编制水库防洪与兴利调度运用计划;
2、 进行短期、中期、长期水文予报;
3、 进行水库实时调度运用。
第六条 水库管理单位应根据水库规划设计等有关文件、资料;并掌握水库所在流域及有关区域的自然地理、水文气象、社会经济、水利化发展、河道防洪工程系统及其保护对象、综合利用各部门用水要求的基本情况,为水库调度运用提供可靠依据。
第七条 水库管理单位,要根据本通则并结合具体情况,编制本水库的调度运用规程,按照隶属关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影响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水库,应报流域机构审定。由串联、并联水库群共同负担下游防洪和兴利任务的,水库群主管部门应主持制定联合调度运用方案,并负责调度水库群的实时调度。
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计划和水库主管部门的指令过去时行水库的调度运用。在汛期,水库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第八条 水库调度运用要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研究优化调度方案,依靠科学进步不断提高水库调度运用工作的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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