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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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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自己提的问题,有了新想法,希望各位前辈指点之前说的索赔,关于索赔金额如何确定的问题,经过反复的核对,发现最后只能按照民法通则相关条文进行解释是比较合理的,其实我们无论是在一建学习还是在造价师的学习过程中,都反复接触到这个话题,就是关于违约方造成对方损失如何赔偿,或者说补偿的说明,应补偿范围为非违约方实际遭受的损失,如果合同有约定的,从合同约定,合同约定赔付比例过低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调增,相应的,过高的,可以要求调减,之前的索赔中,一直试图从建筑相关规范中寻找依据,总是感觉似乎到了打官司阶段才会用到相关的内容,后来发现,自己的想法是有问题的,这也就是很多公司要求索赔人员熟悉相关法律,甚至必要时有公司律师随同进行办理相关事宜,这确实是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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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一句话:理论应与实践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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