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明:内容来自用户上传,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侵权问题,请点击此处联系,我们将及时处理!
0人已收藏
0人已打赏
免费0人已点赞
分享
建筑规范
返回版块34.59 万条内容 · 500 人订阅
阅读下一篇
讨论:新建规对商业和住宅合建建筑的规定非常不严谨!商业服务网点的概念没变,商住楼的概念取消了,高规规定建筑高度超过 50m或 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 1500m2的商住楼属于一类公共建筑,新建规删掉了,变成了这一条: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问题来了,这条是否包含商业和住宅合建建筑(当然设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除外)呢?新旧一对照,可理解为并入到了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光看条文是可以理解为包含的,但实际上条文说明里说的很明确,是不包括的。这么大的改动,只写进条文说明,合适吗?严谨吗?毕竟,条文说明只是对规范的解释说明,并不具有同等的效力。在条文里说清楚不更好嘛。一级消防实务的真题22题,大家有争论,也是源于此。
回帖成功
经验值 +10
全部回复(0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