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4-12-16 13:41:16
来自:站务休闲/闲聊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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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乎是出于经济人的本性,人们历来对金钱十分偏爱。除了文革期间政治挂帅忌讳谈钱以外,现在再也没有人和钱过不去了。“谁还怕钱咬手呢”,说的就是这种情况。
但是,金钱并不意味着单纯的物质财富,依据不同的来源和用途,被附着了不同的社会意义。比如,劳动得来的叫报酬,贪污得来的叫赃款,用于赌博的叫赌资,用于行贿的叫黑金,等等。同样都是钱,性质却不同。
拿奖金来说,这是对超额劳动的奖励,是工资以外的额外收入。对于一个人来说,只有完成了比正常指标更多的任务,或是做出了比正常水平更大的贡献,才有资格获得奖金。如果他只做了他本应做的工作,那就只能领取正常的工资了。
过去,人们对这个问题的认识不是很清楚,在企事业单位常见有这样的情况:一个人工作中出了问题,或是造成了经济损失,处罚的办法首先就是扣发奖金。好像奖金本来是他应该得的,只要不出事就理所当然地要发给他,而不管他是不是有相应的贡献。在这里,奖金变成了正常收入的一部分,从而也就失去了激励的意义。
现在,在一状况不但没有改变,而且大有愈演愈烈之势。所不同的是,奖金的数额更大了,奖励的理由更荒唐了,奖励的对象也更加“官化”了。
最为典型的就是某些地方搞的所谓“廉洁保证金”或“廉洁风险金”,名为廉洁金,实际是奖金。即为了让国家公务人员保持廉洁,当地政府为每人预设一笔巨资,少则三十万,多则上百万,如这些人在任职期内不发生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则在他们退休时如数奉送,作为对他们廉洁奉公的奖励,也作为对他们守法吃亏的补偿。
先不说这种做法已表明现在的国家公务人员的道德水准和廉洁状况堪忧到什么程度,也不说这种所谓的奖金数额与普通百姓的正常收入相比大到什么程度,更不说它对公务人员防腐保廉到底有没有作用或有多大作用,仅是这种做法本身,其合理性就大可质疑。
本来,做为国家公务人员,勤政廉洁是其执政为民的基本准则和要求,应该做到也必须做到,这就像一个普通公民,不偷不抢是对其最起码的道德要求,应该做到也必须做到一样。对这种份内的本应做好的事情,根本谈不上什么奖励不奖励。当然,如果一个国家公务人员除了不贪污受贿以外,在反腐倡廉方面另有建树和贡献,或者一个普通公民除了不偷不抢以外,还能够助人为乐见义勇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精神和物质奖励。现在的问题是,普通公民奉公守法被认为理所当然,既无奖励,也无补偿,而政府官员廉洁奉公则被视为高风亮节,不但要奖,还要重奖。同样的事情,不同的对待,道理何在?
按照这种逻辑推演下去,既然国家公务人员可以设立“廉洁保证金”或“廉洁风险金”,那么对普通公民是不是也可设立“不为非作歹保证金”?只要不偷不抢、不卖淫嫖娼、不杀人放火、不危害社会,就可以在终其一生时获得一笔巨额奖金?如果真是这样,那我真不知道在正常情况下,我们的官员该怎样为政,我们的公民该如何为人,他们为政为人的道德底线和法律界限到底在哪里?
按照常人可以理解的常理,奖与罚总是和功与过相对应,有功则赏,有过才罚,而且赏罚的幅度要当功抵过,无功无过则不赏也不罚,这才是社会的常态。
可是,我们某些地方实行所谓的廉洁金,是把官员廉洁奉公这种正常状态视为超常,而把贪污受贿这种不正常状态视为正常,从而把对有功者的奖励降格为对无功者的补偿,这就从根本上混淆了是非,扭曲了善恶,戏弄了民众,误导了社会。不要说这样的做法不会有什么作用,就是有作用又是一种什么作用?是正面的作用,还是负面的作用?是保廉的作用,还是倡贪的作用?是利官的作用,还是利民的作用?
早就有所谓的专家提出“高薪养廉”一说,实践证明这在我国的现实条件下绝无可能。这不仅是因为没有人能够说清,究竟什么样的高薪才足以养廉?也因为没有人能够说清,足以支付这种高薪的钱究竟从哪来?现在某些地方热衷于搞什么廉洁金,其实就是一种变相的高薪养廉。在希图用钱买廉这一问题上,他们的思路是完全一致的。
对此,我们不能说他们的动机都是恶意的,也许他们的初衷都十分良好,只是他们忘了思考这样一个问题:比起一些收入不高的官员来,一些贫民的收入是不是更低?前者因收入低容易引发贪污受贿,那么后者因收入更低是不是更容易引发偷盗抢劫?比起防范前者贪污受贿这种违法犯罪来,后者偷盗抢劫的违法犯罪是不是更需要防范?如果是,又该设立怎样的高薪去断了他们靠偷盗抢劫发财致富的念想,又该用怎样的巨额奖金去为他们因不偷不抢而造成的损失作补偿?
这个问题想通了,答案自然就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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