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丁推荐寄语:开篇先给结构的小伙伴们介绍一位好朋友,他叫洪飞宇,设计院默默画图匠一名,前不久微信圈疯传的一篇《新抗规终于来了!调整幅度超乎所有人预期!》转发量突破了10万+,瞬间让我们大结构脸上蹭蹭的沾光啊,也打破了某位自媒体大咖的预言:“建筑结构技术类文章(心灵鸡汤除外)原创的技术内容,单篇文章阅读人数不会超过10万以上。”
我们知道新版《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规定,对于峰值加速度是按照场地类别的不同进行调整的,有图为证!
虽然2016版的新《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出版(具体原因,前几天的文章已经阐述了),但官方已经放出话来,新《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只考虑了结构动反应放大系数的最大值βmax 由2.25 提高至 2.50 场地类别的调整。
到底是啥原因让建筑抗震专家跟地震局的专家对着干呢?建筑抗震专家们可是有依据的!
首先呢,各位专家都承认,不同场地类别的峰值加速度是略有不同的,历次地震经验告诉我们,相同的建筑,把它放在Ⅰ类场地上时,它的震害较轻,而放到Ⅲ、Ⅳ类场地上时,它的震害较重。
既然都承认这样一个事实,那建筑专家为何还不接受调整峰值加速度呢?那是因为建筑抗震规范早就考虑了场地类别不同对建筑震害的影响。2010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有如下规定:
3.3.2 建筑场地为Ⅰ类时,对甲、乙类的建筑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对丙类的建筑应允许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3.3.3 建筑场地为Ⅲ、Ⅳ类时,对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的地区,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宜分别按抗震设防烈度8度(0.20g)和9度(0.40g)时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看到没,在特定条件下,对于Ⅰ类场地是可以降低一度采取抗震构造措施,对于Ⅲ、Ⅳ类场地是要求提高一度采取抗震构造措施,充分反映了场地类别不同对建筑震害的影响。当然这里只改变抗震构造措施,而不改变抗震措施。
还有一个原因啊,国外规范对于按照场地类别调整峰值加速度的时候,一般调整幅度都不大于15%,而《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调整值有的甚至达到30%,明显太高了,值得商榷啊!
综上,此次《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规范的修订不考虑场地类别的不同而调整峰值加速度!
土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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