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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高度计算的一个问题

发布于:2016-06-08 17:01:08 来自:建筑设计/建筑问答 [复制转发]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附录A A.0.1 5 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面面积不大于 1/4 者,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请问:若突出屋面的是一间会议室、活动室什么的房间,其面积 占屋面面积不大于 1/4,是否也 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全部回复(2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地板
  • tianyuanfeng11
    名称叫做晒台,不要做其它,待检查后再做就OK:lol
    2016-06-15 14:4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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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同0
  • 真仙
    真仙 板凳
    这类非辅助用房,要计入建筑高度
    2016-06-09 12:5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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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同0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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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5.2.4条”住宅与附属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2、《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第5.1.6条“3 汽车库、修车库的外墙门、洞口的上方,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1.0m的不燃性防火挑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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