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
(
1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2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3
)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在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4
)单项低于上述规定,但项目总投资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能力的特定法人发出邀请。
★★
3.
招标人需澄清或者修改招标文件,应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15
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4.
自招标文件出售之
★★
2.
邀请招标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
★★
5.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
20
日。
★★★
6.
对于评标委员会来说,人数为
5
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
2/3.
★
7.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
1
~
3
人名中标候选人,并排序。
★★
8.
招标人和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订立书面合同。
★★
9.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
2%
,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
10.
撤回投标文件的,应当自收到书面撤回通知的
5
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撤销的,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
11.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
5
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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