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6-05-19 09:04:19
来自:给排水工程/建筑消防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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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造杯水 于 2016-5-31 08:52 编辑
建规:8.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厂房或生产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 占地面积大于1500m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的单、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类似生产的厂房;
我们知道“等类似生产的厂房”是指劳动密集型厂房,但建规里没有给出明确定义,所以让给排水设计员非法困惑。经过我努力寻找,找到两个具有一定权威性的定义。
一个是浙江消防部门的发的《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里边的定义: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第8.3.1条第2项规定的类似生产厂房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4.1条第1项规定的类似用途的厂房是指“ 单一建筑任一生产加工车间或防火分区,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超过200 人或者人均建筑面积小于20㎡的丙类厂房” 。
另外一个是苏州消防支队朱世敏的建规学习课件里:单一建筑任一生产加工车间或防火分区,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超过30人的丙类厂房.
一个200人,一个是30人,这差距太大了。感觉浙江的规定更加科学和符合实际。
伙伴们你们如何看这一个严肃问题的乱象?你们那边有规定吗?
9楼兄弟提供了30人的权威出处,谢谢9楼兄弟。现把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2014年9号文件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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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30人是够特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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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面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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