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6-04-06 11:43:06
来自:给排水工程/建筑消防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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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067-201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第 7.1.13条:
设置高压给水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当能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的水量和水压时,可不设置消防水箱。
设置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屋顶消防水箱,其容量不应小于12m3,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有关规定。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用的水箱,应采取保证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按照上述要求,一个纯汽车库的消防水箱容积只需要满足12立方即可,但条文又说应符合GB50974-2014的规定;在GB50974-2014,关于消防水箱容积的规定中,没有提到车库类别。这里是否有什么玄机呢?
假如一个单独建设的高层汽车库,五万平方,7层,建筑高度28m,屋顶设置消防水箱,按照上述规定,只需要设置12立方消防水箱即可。
18层住宅小区,建筑高度不超过54m,地下两层汽车库,汽车库类别一类,那么整个小区消防水箱容积12立方。
上述两个判断是否有误?关键还在于(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有关规定。)
是否以后只要遇到汽车库(除去设置在地上与其他功能合建的建筑),消防水箱容积直接选择12立方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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