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发电项目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第一条 提高项目全员(包括业主单位、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各EPC单位、各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以下同。)对安全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安全技术水平,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经培训考试后,持证上岗。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项目全员。
第三条 安全管理目标
(1) 不发生人身死亡及群伤事故;
(2) 不发生特大、重大设备、机械设备事故;
(3) 不发生恶性误操作事故;
(4) 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5) 不发生重大交通责任事故;
(6) 不发生特大环境污染事故;
(7) “设施标准、行为规范、施工有序、环境整洁”创建良好文明施工水平。实现达标投产、争创优质工程。
第四条 安全管理职责
业主单位职责:
1)负责制定安全管理目标和提供安全管理要求,并监督执行;
2)根据《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建筑施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拟订《安全管理办法》;
3)与EPC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
4)组织召开项目安全周例会等安全管理会议;
5)组织开展项目安全大检查,并对违规的单位进行处罚;
6)进行安全巡检,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落实跟进;
7)督促EPC单位和监理单位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8)协助EPC单位配合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
9)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0)如实向上级安全管理部门汇报“安全管理事故”。
EPC单位职责:
(一)EPC单位须设专职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监察安全施工,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施工的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施工生产的有关规程”。
(二)EPC单位须对所承包的工程建设安全施工负直接责任。
(三)EPC单位的项目经理是本单位安全施工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施工负全面领导责任,应全面落实全员安全施工责任制。并应设置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明确其职责,加强安全管理。
(四)EPC单位应认真制定项目安全施工目标计划,核实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反事故措施计划。项目开工前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然后进行措施交底、签证并督促实施。
(五)EPC单位应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检查机构,保证三级安全监督网的监控作用。
(六)建立各项安全施工管理制度,在施工作业中严格执行。
(七)加强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安全工作规程和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学习、考试,组织安全技术教育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工作,保证施工作业持证上岗。
(八)坚持安全检查和安全例会制度。督促施工班组坚持开展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动。
(九)积极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工作例会和联合安全大检查。组织制定整改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十)组织或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积极提出防范措施以及督促防范措施的贯彻执行。
(十一)EPC单位应加强对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措施、用具、用品的管理。所用安全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用品必须为生产许可企业的合格产品。特别要加强对大中型施工机械(尤其是吊车、搅拌车)的安全管理,必须提供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的检验合格证,做好登记工作,并制定具体的管理实施细则和相应的管理、使用、操作制度。
(十二)EPC单位应深入开展反违章、反违纪活动,加大考核处罚力度,制定考核奖惩实施细则。
(十三)作好安全保卫工作,禁止与施工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十四)加强对EPC单位和民工的安全管理,建立完善的安全台帐。
(十五)严格班组安全管理,建立班组交底、签证制度。
(十六)进场电动工器具及起重用工器具必须进行检测、检查确认可靠,进场的施工机械须经过检验无损伤缺陷,上述三项都必须建立台帐,并根据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入帐。
监理单位:
(1) 监理单位配备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进行工程安全监督工作。
(2) 检查督促工程总承包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督促工程总承包商认真执行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法规、规定和总承包合同对安全生产的规定。
(3) 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危险源进行分析并制定应对措施,要求施工单位对重大安全隐患制定紧急预案。
(4)对施工生产及安全设施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定期与不定期),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施工及时指令整改。
(5) 检查督促工程承包商按照合同规定和国家标准规定做好劳动保护、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工作,并将情况定期向业主提交专题报告。
(6)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和安全生产评比表彰活动。做好监理合同内施工和设备安装的安全生产协调工作,协助业主做好各施工和设备安装合同间的安全生产协调工作。
(7) 提供事故分析所需的一切资料,参加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审查工程承包商的安全事故报告及安全报表,监督工程承包商对安全事故的处理。
(8) 定期(每月)向业主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并按规定编制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统计报表。对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必须及时向业主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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