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为:6.4.1四层及四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0m时必须设置电梯。
本条主要修改内容是将原来设置电梯的层数要求,从“七层及七层以上”改为“四层及四层以上”;并且将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要求,从“超过16m时”改为“超过10m时”。
本条修改的主要背景和理由如下:
一、我国已步入老龄化社会,随着人口老龄化增速加快,住宅的电梯配置标准太低已是不争的事实。已有许多省市根据当地普通住宅的适老性要求,在地方标准中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全面提高相关国家标准的时机已经成熟。
二、我国1954年的《建筑设计规范》中规定:“居住房间在五层以上或楼板面高出地平线17公尺时,应有电梯设备”。但是,1987年《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规定了“七层(含以上)应设电梯”。由于降低了标准,并且执行不力,很多城市大量出现七层、八层甚至九层、十层都不设电梯的住宅。这些住宅给城市居住生活带来的不便十分严重。1999年《住宅设计规范》重申“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2000年,本条文列为强制性条文并且不断加大执行力度。2005年以来,不但未发现七层以上不设电梯的住宅,反而越来越多的四~六住宅也设置了电梯。目前,提高住宅电梯的设置标准,已成为历史的必然选择。
三、按照传统的住宅技术经济指标测算,电梯占住宅的土建成本比例偏高。随着住宅整体设备配套水平的提升以及住宅性能质量的全面提高,住宅总体价格提高的同时,电梯占住宅售价的比例相对减少,提高住宅电梯的设置标准,已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住宅建设标准适应市场需求的合理定位。
四、适当提高住宅电梯的设置标准,可以有效引导住宅设计新的方向。从我国住宅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住宅设计的重要原则是土地集约化利用。提出四层及四层以上住宅设置电梯,不等于鼓励大量建设四~六层的住宅。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我国执行的标准是“七层(含以上)应设电梯”,那期间,七~九层设置电梯住宅是极少的。因此,本条规范修订的目的应明确为,严格限制建设四层及以上不设电梯的住宅。
原文:6.4.2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应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修改为:6.4.2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每单元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应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可容纳担架的电梯应符合以下建筑设计参数:
1、井道净尺寸≥2.20mX2.20m;
2、轿厢短边净尺寸≥1.50m,长边净尺寸≥1.60m;
3、电梯门净宽≥0.90m;
4、削角担架最小尺寸值为:1.80m X 0.45m;
5、侯梯厅深度≥1.80m。
在6.4.1条对设置电梯的最低层数进行修改后,本条关于设置两台电梯的要求仍然维持在“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重点是将“每栋楼设置”修改为“每单元设置”。本条修改同时也取消了6.4.3、6.4.4条关于设置联系廊的规定。在2011版条文说明中,已经提出“实际操作中,联系廊的设计会带来视线干扰、安全防范、使部分居室厨房失去自然通风和直接采光等问题,此种设置电梯的方法虽较经济,但属低水平。所以,理想的方案是设置两台电梯,且其中一台可以容纳担架。”
本次修改提出了可容纳担架电梯的建筑设计参数。这些参数的论证依据如下:《住宅可容纳担架电梯配置标准研究》课题组调查发现:各地急救中心使用的担架(车)没有统一标准,无法进入住宅电梯的主要原因是担架(车)尺度过大,不能直接作为住宅设计的参数。因此,必须先确定切实可行的急救担架最小参数。课题研究结论是,用于入宅急救的担架应以铲式担架尺寸为基础改型为削角担架。削角担架参数为:担架总尺寸:1.80m X 0.45m,距担架两端0.38m处开始向内收缩,两端把手缩至0.2m宽(如图),该尺寸满足人体最小平躺尺寸要求,覆盖了我国人体身高95%的范围。依据急救担架参数,确定了普通住宅可容纳担架电梯轿厢最小尺寸为1.50m×1.60m,即可利用对角线放置铲式担架车。1.50m×1.60m轿厢广泛适应国标1000kg型号,这样新建、改造住宅代价均较小,容易实现。同时要求电梯井道宽度要留有适当余地,净尺寸不小于2.20mX2.20m;电梯门洞开门净宽不小于0.90m,便于担架车出入。
为进一步保证救助的效率,提高适应更多型号担架的能力,有条件的住宅可以考虑采用具备容纳担架条件的其他电梯型号,在国家现行标准《电梯主参数及轿厢、井道、机房的型式与尺寸》GB/T 7025.1中有相关规格和设置要求。
1.80m削角担架能进入轿厢 国标1000kg方轿厢井道尺寸2.15mX2.30m
u 由于6.4.1条的修改,以下条文应做相应修改,以避免引起规范不能闭合的问题,提请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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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电梯应在设有户门和公共走廊的每层设站。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布置。
建议修改为:
6.4.5四层及四层以上住宅电梯应在设有户门和公共走廊的每层设站。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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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1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
1 建筑入口;
2 入口平台;
3 候梯厅;
4 公共走道。
建议修改为:
6.6.1四层及四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
5 建筑入口;
6 入口平台;
7 候梯厅;
8 公共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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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2住宅入口及入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应同时设置轮椅坡道和扶手;
2 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6.6.2的规定。
表6.6.2坡道的坡度
坡度 |
1:20 |
1:16 |
1:12 |
1:10 |
1:8 |
最大高度(m) |
1.50 |
1.00 |
0.75 |
0.60 |
0.35 |
3 供轮椅通行的门净宽不应小于0.8m;
4 供轮椅通行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m的墙面宽度;
5 供轮椅通行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0.35m的护门板;
6 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0.015m,并应以斜坡过渡。
条文说明:6.6.2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入口设置台阶时,必须按照无障碍设计的要求设置轮椅坡道和扶手。
建议修改为:
条文说明:6.6.2四层及四层以上住宅入口设置台阶时,必须按照无障碍设计的要求设置轮椅坡道和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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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3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2.00m,七层以下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1.50m。
建议修改为:
6.6.3四层及四层以上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2.00m,四层以下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1.5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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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 以下其它相关条文是否需要修改请讨论:
5.6.3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的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不应低于1.10m。
5.6.4封闭阳台栏板或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要求。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和寒冷、严寒地区住宅宜采用实体栏板。
6.1.3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6.3.1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不超过六层的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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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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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已经下载,谢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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