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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幕墙”问题的来龙去脉及影响

发布于:2007-11-02 01:44:02 来自:建筑设计/绿色建筑设计 [复制转发]
——“建筑幕墙”是2002年国务院第一批取消行政审批的项目。2002年11月1日,国务院以国发[2002]24号文件发布了《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决定》说“经过广泛深入地审核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的项目目录计789项,其中第213项取消的就是“建筑门窗、建筑幕墙生产许可”。
  《决定》指出:“国务院决定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以来……,在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积极认真的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目前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全许办”将建筑幕墙改变行业属性,按“工业产品”实行“生产许可”强制执行。国家质检总局 “全许办”明知国务院取消了建筑幕墙生产许可的行政审批,却在2004年以该办[2004]11号文件将建筑幕墙划为“工业产品”出台《建筑幕墙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同年11月11日,“全许办”又以“61号文件”对《实施细则》作出补充规定:“部署全面展开建筑幕墙生产许可证受理和审查工作。”
  ——2005年11月7日,国家质检总局重新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赫然将建筑幕墙列入;
  ——2006年6月16日,“全许办”重新公布《建筑幕墙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从8月20日实施。
  经过局、办联袂出台这些文件,就将2002年国务院第一批取消行政审批的建筑幕墙生产许可恢复了。于是“行政处罚单”一张张开出,白花花“银子”一批批进来。
  这个问题涉及全国建筑装饰、幕墙行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广大企业,所带来的影响几乎波及全国很多地区:
  ——南昌市技术监督局每年要以“无证生产”为由处罚几十家幕墙企业;装饰施工一级企业美华公司曾被下令处罚80多万元,最后找“关系”斡旋,交2万多元了事;江西建工装潢公司目前正陷于所谓“无幕墙生产许可证”而待罚的麻烦之中。
  ——武汉市装饰协会向建设部反映幕墙施工企业诉求称:据不完全统计,从2005年5月至2006年7月,湖北有高艺、凌云等7家建筑装饰、幕墙施工企业被迫办了“生产许可证”,每办一个证花费少则十几万,多则二三十万元,最多的花费近50万元;有5家企业的幕墙工程被以“无证生产”为由处以4——6万元不等罚款,外加有些“不好说”的花费难以言表。
  ——安徽合肥市凌云装饰公司某幕墙工程被处以25.5万元罚款,经媒体报道,使公众误以为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影响了该写字楼的销售。甲方以此为由暂扣400多万元工程款不付给凌云公司,造成该公司声誉的极大损失和运转的极大困难。
  ——一位幕墙专家在网上披露,某市某公司被当地质监部门以未办幕墙生产许可证为由,要处以120万元罚款,几经“公关”最后以4万元了结。如此巨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让人难以想象。
  如果说第一批取消行政审批的项目(含建筑幕墙)是改革的“阶段性成果”,现在“全许办”公然恢复建筑幕墙生产许可的“行政审批”,岂不是改革成果的得而复失?!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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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近两年来,关于对建筑幕墙管理权究竟归属于哪一个部门的争论频频见诸《建筑时报》,引起业内广泛关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简称“全许办”)”将建筑幕墙按“工业产品”实行“生产许可”管理的办法究竟存在哪些问题?在《建筑时报》发表的这篇文章中,作者提出自己的观点。我们认为这些看法值得业内和有关行业主管关注。 其一:把建筑幕墙的行业本质属性搞错了 由国家统计局1984年编制,1999年修订,2002年发布的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于2002年10月正式实施。《行业分类》将现阶段行业划分为从英文A至T共20个门类、95个大类、396个中类、915个小类。其中,“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及“其他建筑业”,都归属于有别于其他行业而独立存在的“E建筑业”这个门类。而建筑幕墙则属于建筑装饰的分部工程。它最基本、最本质的特征是它对于建筑物、构筑物的绝对依附性。属于围护性结构墙体或外墙饰面。离开建筑物及其特殊架构,它也就不成其为“建筑幕墙”了。它虽然也有加工、制作,但它不能“批发、零售”,它只是房屋建造中的一个施工工序罢了。它不属于“工业产品”。“工业产品”属于《行业分类》中的“C制造业”。它的产品是用于销售的。即使在生产“工业产品”的“C制造业”这个大门类中,在国家统计局编制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中,对“制造业”的行业定义里都注意到了和“建筑业”的特征区别。《行业分类注释》的“C制造业”章节开宗明义就有这样一段定语:“本门类包括13-43大类。指经物理变化或化学变化后成为了新的产品,不论是动力机械制造,还是手工制作;也不论产品是批发销售还是零售,均视为制造。建筑物中的各种制成品零部件的生产应视为制造。但在建筑预制品工地,把主要部件组装成桥梁、仓库设备、铁路与高架公路、……暖气设备、通风设备以及建筑物的装置,均视为建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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