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6-02-16 19:33:16
来自:建筑结构/钢结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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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 昶
一、国标负责制与多程效力标准并存的体制有一定弊病
强制性国标负责制与多种级别、多种效力标准并存(有效执行)是现行标准管理体制的基本特点,也是建国初期学习前苏联迄今基本未作改变的作法。
在专业技术水平较低的一定时期内,由专家或研究机构制订规则强制性的规范行业的技术工作,对保证工程质量与提高工作效率确会起到积极的保证作用,但与日美等发达国家相比较和实践经验表明,这一做法往往造成专业技术人员对规范的过分依赖,降低工作中的主动性和创新精神,当相关机构或专家系统不能提供及时长效的技术支撑时,还会降低规范的先进性,但确定新技术的彩用,2003年版和2013年版《钢结构设计规范》的修订也都暴露出这一弊病。
还有现行各类标准的效力级别划分太多,国标、行标甚至地方标准都分为强制性与推荐性(加T字)两大类,协会标准的效力也缺乏明确界定,在实际应用中对标准立法效力的概念并不清晰,近几年在技术规范(程)中又开始实行“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和施工图院外审查(主要审查是否符合规范),据说是为了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措施。
二、标准系列多、数量多不便应用
标准类别与系列多导臻数量多而不变应用,是现行标准体制的又一特点,由于技术标准按原工业部门分工成系列编制等历史原因,而技术发展又呈相互交叉的特点,致使现钢结构设计、施工遵守或参照的技术标准涉及国标(GB、GB/T)、建筑行业(JG、JGJ、JG/T)、冶金行业(YB)、机械行业(JB)、协会标准(CECS、CEES)、地方标准(上海、天津、北京)及构(配)件标准图等多个系列、多种标准,以及建设部组织发布的“技术导则”、“技术措施”等技术文件,总计达134项,如此庞大的信息量,要求专业人员学习理解和执行,其难度可想而知,加之当前设计手段充分利用电脑软件,设计遵守规范标准的意识有所淡化,在注册工程师培训班上的调查表明,年青设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能主动查阅规范的人数不到30%,这种设计概念与能力上的弱化值得关注。
三、标准的效力级别划分太多,并在规范中设置强制性条文,反而造成执行中的疑惑
现行各类标准的效力级别划分太多,国标、行标、甚至地方标准都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两大类,而有的分级并不合理,如最近新编制的应用面较广,对安全性和技术经济合理性要求较高的《拱形钢结构技术规程》JGJ/T249-2011,被定为推荐性标准,应用较省,对地震与风荷载作用并不敏感的《低层冷弯薄壁型钢房屋建筑技术规程》JGJ/T 227-2011反而被定为强制性标准。再是90年代中开始在强制性规范中设“强制性条文”,随后又规定了强制性“施工图审查”(主要审查是否遵守规范或强条),据说这是为了保证工程质量,特别规定的“有效措施”,其实这是不符合设计与工程质量管理原则(客观规律)的,显然,从概念上讲,设计或工程质量应由加强质量教育,提高设计人员责任心,强化质量管理体系,执行全面管理等科学方法来保证,高质量绝不是“强”出来或“审”出来的,上世纪80年代及以前大量重要工程的设计、施工,并无此配套设施,而整体质量并不低于甚至高于现在,就是最好的说明。其实规范中条文的效力分级早就在用词上以“不得”、“应”、“宜”、“可”等明确界定,现又有“强条”是否意味着非强条就可以不遵守呢?显然不是(这种做法会导致应用概念的混乱),而这一做法的弊端也是明显延长设计周期,提高设计成本,复杂设计关系与责任界定,在操作中,审图与被审单位常因水平差异或对规范更解不同而产生矛盾、争议,尚需仲裁,为此建设部又组织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实施导则,指导仲裁,使这一治标不治本的方法更为复杂、繁琐。再有就是强条的确定也不尽科学,而是按条文总数的10%~12%指标来确定的,难免有“凑数”之嫌。如,某规范将承受动载普通螺检受拉连接应采取防松措施定为“强条”,很勉强(实际上受动荷载时,一般均应采用高强度螺栓,而不宜采用普通螺栓)。
四、规范编制管理、修订的单位负责制有待改进
1988年颁布执行的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是钢结构设计的强制性规范,也是我国自主编制的第一部专业“国货”规范,1980年启动到1988年颁布执行,历经8年时间,集中了当时国内知名专家教授,组成了实力强大的编制团队,其间由冶金部提供经费支持,开发了多发试验研究,多数成果均转化应用研究中,显著提高了规范的先进性与创新性,达到与国外先进国家相应规范接轨的水平。
此外,所列入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还超前于美国、日本和欧洲。因成效突出,该规范于1991年被授予“冶金科技进步一等奖”。如今,这一切只能是一个美好的回忆。由于当时归口管理的机制所限,规范的组织及后续修订管理工作均由当时冶金部北京钢铁设计研究院全权负责。而随着设计院、研究院企业化,自负盈亏压力的剧增及科研工作的退化,使“规范”工作每况愈下,虽然其归口部门冶金部早已不复存在,但仍保留的这种规范由一个设计院承包负责的诸多弊端也日益凸显。如人力、财力不足又无权威性与有效措施组织稳定的专家工作团队,需持续研究与应用发展的科研工作既无投入又无安排,无法对规范的修编提供长效的技术支撑。执行期间的宣贯、咨询、修编等管理工作几乎处于无人管理状态,或所谓的“规范管理组”只有一名技术人员兼职管理,其力度可想而知,这一切导致了规范修编周期长、有效性差和质量水平的降低。
2003版《钢结构设计规范》几乎没有为规范修编而组织完成的科研成果,说明中修订内容的22项,多为编排上与技术参数的调整,稍有理论完善意义修编的条文仅20%左右,且多为参照国外或经典理论编入的。而其修编完成的进度却一拖再拖,最后在主管部门“黄牌警告”限期守稿,规范管理单位领导立军令状的情况下,于2002年底完成送审稿。经专家审查会审查,但因后遗症较多,又经历了一年的时间调正、修改,才完成报批稿并颁布执行。(显然这不能过分责难规范责任管理单位,因为他们完成的是一份无米之炊)。而这一切情况在现正进行的〈钢结构规范〉修编工作中几乎又重新上演,原隆重组织的顾问专家组形同虚设,对院士和专家顾问提出的重要意见草率对待或不闻不问。如今专家审查会已开过9个月,何时完成报批当不得而知,这种被动情况确实到了不得不改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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