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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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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钢规条文的几个问题请教??4、《抗规》8.2.3条3款规定,框架部分按刚度按刚度分配计算得到的地震层剪力应乘以调整系数,达到不小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的25%和框架部分计算最大层剪力1.8倍二者的较小值。 《高钢规》5.3.3条规定,第一阶段抗震设计中,框架-支撑(剪力墙板)体系中总框架任一楼层所承担的地震剪力,不得小于结构底部总剪力的25%。 这两条规定来源于美国统一建筑法规(UBC),请问 这个25%具体是怎么确定的?有何依据?为什么不是30%或者35%?希望理解的老师能给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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