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在线论坛 \ 建筑设计 \ 建筑规范 \ 【建筑新闻眼】第四十二期 住建部要求:公共建筑可充电停车位不少于10%

【建筑新闻眼】第四十二期 住建部要求:公共建筑可充电停车位不少于10%

发布于:2016-01-18 13:29:18 来自:建筑设计/建筑规范 [复制转发]










核心提示:

住建部要求,原则上,每辆电动汽车要有一个基本充电车位,每个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不少于总车位的10%,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快速充换电站,满足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电动汽车充电需求,支持和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














       今后,每个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不少于总车位的10%。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住建部1月15日发布通知,要求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








住建部表示,当前,我国电动汽车已经进入快速推广应用时期,到2020年,全国电动汽车保有量将超过500万辆,充电设施严重不足与电动汽车快速增长的矛盾将进一步加剧。






住建部要求,


原则上,每辆电动汽车要有一个基本充电车位,每个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不少于总车位的10%,


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快速充换电站,满足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电动汽车充电需求,支持和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






对于新建的小区或公共建筑,此次住建部提出,


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新建的大于2万平方米的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应不少于总停车位的10%。






而对于老旧小区,在不影响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允许利用和改造居住区、停车场、城市支路上的照明设施建设充电设施。对停车困难的小区,近期可结合路内临时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场建设分时共享的充电车位;远期应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周边地区开发、机械式和立体式停车设施建设,在新增停车泊位建设安装充电设施。











住建部通知原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 





建规[2015]19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天津市规划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重庆市规划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加快推进城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的重要意义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包括充电桩、充电站、换电站等,是新型的城市基础设施,是推广应用电动汽车的基本保障。加快充电设施规划建设,是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战略的客观需要,是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方便居民生活、促进城市低碳发展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国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取得了初步成效,但充电设施建设用地紧张、选址难、建设难、总量不足等问题日益突出。当前,我国电动汽车已经进入快速推广应用时期,到2020年,全国电动汽车保有量将超过500万辆,充电设施严重不足与电动汽车快速增长的矛盾将进一步加剧,加快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已成为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二、明确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国家新能源汽车发展战略和充电设施建设要求,加强和改进城市规划工作,按照“慢充与快充结合、公用与专用结合、近期与远期结合”原则,抓紧制定或完善相关规划,及时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作为城市重要基础设施纳入城市规划,大力推进充电设施建设,推动形成以使用者居住地基本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城市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路内临时停车位附建的公共充电设施为辅助,以集中式充、换电站为补充,布局合理、适度超前、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充电设施体系。原则上,每辆电动汽车要有一个基本充电车位,每个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不少于总车位的10%,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快速充换电站,满足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电动汽车充电需求,支持和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











三、加大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力度











(一)统筹制定规划,合理布局充电设施。










组织编制各类城市规划应全面落实和完善充电设施规划要求。城市总体规划应将推广应用电动汽车作为推动绿色交通发展的具体措施。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明确充电设施建设目标和重点建设区域。城市停车规划应规定各类停车场(楼)建设安装充电设施的比例和要求。大城市、特大城市应结合城市发展实际需要编制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科学确定充电设施建设规模和空间布局。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应注重落实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停车规划、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明确需独立占地的电动汽车充、换电站用地布局。










(二)严格新城新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规划标准,切实落实充电设施建设要求。










自2016年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新建居住(小)区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规划条件,核发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必须严格执行新建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的比例要求,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新建的大于2万平方米的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应不少于总停车位的10%。要将相关要求纳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住宅项目和大型公共建筑施工图时,应对充电设施设置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核。










(三)切实加强老旧居住(小)区充电设施建设,全力解决充电难问题。










要加强对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业主结合自身实际,按照“谁使用,谁付费”、“谁投资,谁受益”原则,统一改造居住(小)区停车场,建设安装充电设施。在不影响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允许利用和改造居住(小)区、停车场、城市支路上的照明设施建设充电设施。对停车困难的小区,近期可结合路内临时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场建设分时共享的充电车位;远期应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周边地区开发、机械式和立体式停车设施建设,在新增停车泊位建设安装充电设施,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主动协调电力公司做好相关电力基础网络改造工作。










(四)积极推动单位既有停车场改造配建充电设施,满足电动汽车出行需求。










要争取城市人民政府的支持,抓紧研究制定工作方案,从城市中心区向城市边缘地区、从城市优先发展区域向一般区域,逐步推动具备条件的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以及大型商场、超市、文体场馆等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改造或建设安装充电设施,鼓励职工、顾客使用电动汽车出行。城乡规划、建设和停车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市场的主导作用,支持社会公共停车管理单位、充电设施服务运营商在交通枢纽、驻车换乘(P+R)等既有社会公共停车场配建公共充电设施,为充电设施市场化运营、规模化服务创造条件。










(五)全力支持公共服务领域建设充电设施,引导特定行业率先应用电动汽车。










对于公交、环卫、机场通勤等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应倡导和鼓励优先在专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设施。同时,要在沿线的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合理安排或预留独立占地的快充站和换电站用地,保障线路营运需要。对于出租、物流、租赁、公安巡逻等非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应充分挖掘单位内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设施的潜力,并在相应的服务地域,利用加油加气站规划用地、公共停车场用地,适度超前规划建设公共充换电站、充电桩群,支持公共服务行业、市政公用单位率先推广使用电动汽车。










(六)简化规划建设审批,加快充电设施建设速度。










要根据国办发[2015]73号要求,简化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审批环节,支持有条件的单位、机构在不影响周边群众生活、交通组织的情况下,在内部停车位(场)改造安装或建设充电设施。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在建设社会公共停车场(楼)时,无需为同步建设的充电桩群等充电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对必须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的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加快办理速度。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组织工作。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城市人民政府领导和支持下,根据职责和分工,切实加强对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规划引导,注重部门协同配合,完善配套政策,争取财政支持,加强考核监督,统筹有序、全力推进充电设施建设。










(二)加大现代信息技术应用力度。










要统筹充电设施建设、管理、运营需要,加强与智能电网、互联网、物联网、智能交通、大数据等技术融合,积极探索建立充电智能服务平台,不断提高现代信息技术在充电设施网络中的应用水平,为用户提供充电导航、状态查询、充电预约、费用结算等服务,提升运营效率。










(三)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结合新城新区开发建设和老旧城区改造,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城市、低碳生态试点城市、绿色生态示范城区、可再生能源试点城市,先行先试,积极探索充电设施的规划方法、建设模式、管理方式等,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促进充电设施建设和普及。










(四)注重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要通过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电动汽车发展政策、充电设施规划布局和建设动态,让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充电设施,提高对建设充电设施的认同感和接受度,吸引更多企业、单位参与充电设施建设,倡导全社会保护充电设施,引导和培育电动汽车消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12月7日










更多新闻:












【建筑新闻眼】第四十期 扎哈•哈迪德墨尔本摩天大楼项目,像耳塞






【建筑新闻眼】第三十九期 香港最大规模公共艺术项目,市民反应:恐怖!






【建筑新闻眼】第三十八期 伊拉克拟建造全球最高楼 高3162英尺




【建筑新闻眼】第三十七期 IAKS公布世界上最好的8个体育类休闲建筑




【建筑新闻眼】第三十六期 BIG:台湾花莲带形住宅样板房完工




【建筑新闻眼】第三十五期 浦东试点“建筑师负责制”,你准备好了吗?




【建筑新闻眼】第三十四期 上海虹桥机场商务园一期工程花瓣楼完成





【建筑新闻眼】第三十三期 gmp中标越南国家会议展览中心总体规划设计





【建筑新闻眼】第三十二期 建筑与音乐合一的中国爱乐乐团音乐厅中标提案










全部回复(19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 kangyouwen
    kangyouwen 沙发
    谢谢楼主的无私奉献
    2016-03-18 16:26:18

    回复 举报
    赞同0
  • jessica_winter
    :handshake 学习了 电动汽车充电需要明确的设计要求~
    2016-03-17 09:55:17

    回复 举报
    赞同0
加载更多

建筑规范

返回版块

34.59 万条内容 · 498 人订阅

猜你喜欢

阅读下一篇

关于建规5.5.17第4点的疑问

建规5.5.17第3条说: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直线距离,不应小于表5.5.17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按照这个算法,第4点怎么也不会出现30m这个长度,因为按第3点最多只有22m。请问这个30m的长度是可以不按表5.5.17这个规定吗?

回帖成功

经验值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