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6-01-14 10:50:14
来自:给排水工程/建筑给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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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规5.4.10条,几种功能合建,取消综合楼概念,住宅与非住宅根据各自高度分别考虑消防设施,那么:1,消火栓设置,特别是公建是以体量参考的,这怎么办。2,非住宅部分有几种功能且独立分隔疏散,非住宅部分是否可以再拆分考虑消防设置,如果可拆分的话,各自的体量小于标准不做消防是否妥当。3,实例:措施得当、分别独立的三层建筑,底层商铺(体量大于5000)做消防要做消防,二层住宅不做消防,三层办公,办公体量(小于5000,除住宅外共建总体量也小于10000),那办公部分要做消防吗?盼解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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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太祖
沙发
版专攻 发表于 2016-1-15 14:19 1.你看5.4.10条的条文解释吧2.体积是以总体积考虑的,没说要分开考虑体积3.你说的做消防,概念太大,是 …谢谢楼主分享
2016-02-16 17:2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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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专攻
板凳
方园123 发表于 2016-2-15 09:36 谢谢解惑。讲的是消火栓系统,我审查图时,发现实例3这样的工程,高度小于十五米,三层三种功能,夹心饼 …消规有规定:7.4.3 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建筑,包括设备层在内的各层均应设置消火栓 。这个是强条
2016-02-15 21:4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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