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6-01-14 10:50:14
来自:给排水工程/建筑给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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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规5.4.10条,几种功能合建,取消综合楼概念,住宅与非住宅根据各自高度分别考虑消防设施,那么:1,消火栓设置,特别是公建是以体量参考的,这怎么办。2,非住宅部分有几种功能且独立分隔疏散,非住宅部分是否可以再拆分考虑消防设置,如果可拆分的话,各自的体量小于标准不做消防是否妥当。3,实例:措施得当、分别独立的三层建筑,底层商铺(体量大于5000)做消防要做消防,二层住宅不做消防,三层办公,办公体量(小于5000,除住宅外共建总体量也小于10000),那办公部分要做消防吗?盼解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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