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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技术问答(电气专业)

发布于:2016-01-05 10:12:05 来自:电气工程/供配电技术 [复制转发]
一、供配电系统

1.1 GB50015-2003(2009年版)第4.9.36A条:下沉式广场地面排水、地下车库出入口的明沟排水,应设雨水集水池和排水泵提升排至室外雨水检查井。第4.9.36B条3款:雨水排水泵应有不间断的动力供应(该条条文解释:排水泵不间断的动力供应可以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
根据上述规范条文:
(1)住宅一层住户下沉式庭院中的排水泵是否要有不间断的动力供应。
(2)地下自行车库入口的排水泵是否要有不间断动力。

答:从规范规定的设置场所来看,是为了保障大多数人的利益而制定。住户下沉式庭院与下沉式广场是不同的概念,该排水泵是在各家独立设置,为各家住户服务,其用电费用应由各家缴纳,因此住户下沉式庭院中的排水泵不应按照此条执行;如果在满足当地供电公司电能计量、缴费规定的前提下,可参照本条规范优化设计。
地下自行车库入口的排水泵负荷等级,应结合所在地上建筑或地下建筑负荷等级进行确定。对于属于一、二级负荷用户的建筑,该排水泵的供电自然符合规范GB50015-2003(2009年版)的规定;如是三级负荷用户的建筑,仅为该排水泵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已无必要。


1.2 某多层厂房屋面设有排烟风机,其双电源控制箱设在一层,屋面仅设就地控制按钮及主令开关,这样设计是否符合规范?
答: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1.1.5条,该排烟风机“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但是对于“最末一级配电箱”设在何处、离消防用电设备多远规范并未给出规定。但是《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2005年版)第9.1.2条与GB50016-2006第11.1.5条规定相同,从其条文解释来看,认为在消防用电设备机房内的配电箱才属于“最末一级配电箱”。根据国标图集04DX002第13页所注,最末一级配电箱是指负荷附近的直配电源箱或上述设备(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梯、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控制箱。

对于属于一、二级负荷的消防用电设备,电源和供电线路的安全保障是基本要求,也是制定上述条文的原因所在。也就是说采用双电源供电,并尽可能的将双电源送至消防用电设备附近再做切换,尽量缩短由双电源切换箱至设备的单回路配电线路才是符合规范要求的。这点对于可以上人、配电设备易于安装的屋面是可以做到的;但是对于无法上人的屋面(如厂房、仓库的金属屋面),配电设备不易安装且维护困难,此时可将双电源切换装置设在紧邻屋面的下一层,屋面消防风机旁仅设就地控制按钮及主令开关。因此,题目中所述做法应根据实际情况来审查是否符合规范的要求。


1.3 一类高层建筑的生活水泵为一级负荷,现有一类高层酒店式公寓,其太阳能热水循环泵是否属于生活水泵,是否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答:规范对于生活泵没有明确的定义,但是供应人们日常饮用、洗涤用水的加压供水水泵,给排水专业均将其归为生活水泵类。酒店式公寓太阳能热水一般供应住户洗澡、洗涤用水,其循环泵是用来维持集热器和贮水箱之间的水循环,并非直接向用户用水点加压供水,可不属于生活水泵范畴。

太阳能热水循环泵的负荷等级,应按照《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安装与验收规范》(DGJ32/J08-2008)第5.3.1条:“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电气设备负荷等级的确定应与建筑物的类别相协调”执行。


1.4 某工程项目,一层功能为汽车销售展示厅,二、三层功能为开敞展示空间,该工程是属于商业建筑还是展览建筑?
答:《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GBT50504-2009)第3.4.1条对商业建筑的定义为“供人们进行商业活动的建筑”;《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GJ32/J67-2008)第2.0.1条对商业建筑的定义为“为人们进行商品交易活动提供空间场所的建筑类型之统称。通常由营业厅和辅助用房组成”。《展览建筑设计规范》(JGJ218-2010)第2.0.2条对展览建筑的定义为“进行展览活动的建筑物”。

根据上述规范定义,商业建筑内陈列的是商品、有商品交易活动发生;展览建筑内陈列的是展品,无交易活动发生。本题所问工程,内有商业交易活动发生、有商品的展示、及其它展品的展示,其最终的建筑定性应以建筑专业的定性为准。


1.5 地下燃气锅炉房是否属于爆炸性气体环境;如是,则危险区域如何划分?
答:《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15.2.2条:“燃气锅炉房的锅炉间、燃气调压间……等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等级划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第2.2.1条“三、2区: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气体混合物的环境……“;第2.2.2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划为非爆炸危险区域”,其中“三、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明火的设备附近……”。

根据上述规范条文,燃气锅炉房的锅炉间应划为非爆炸危险区域;燃气调压间应划为2区。


1.6 汽车4S店是否属于火灾危险场所?
答:4S店是一种以“四位一体”为核心的汽车特许经营模式,包括整车销售(Sale)、零配件(Sparepart)、售后服务(Service)、信息反馈(Survey)等;其平面一般由展厅、维修车间、维修接待部分、配件间、管理办公部分组成,使用功能涵盖了商业、展示、汽车维修、办公等多种功能。

对于火灾危险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解释为:“是指那些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特殊场所,如仓库、油罐区、草原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第3.0.3条9款和3.0.4条2款也有提及,但是未给出明确定义和解释(关于防雷规范所说的“火灾危险场所”如何界定,请见本次解答的防雷接地部分)。

对于4S店的防火设计和审查,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的规定执行;其中(GB50067-97)第9.0.6条规定:“修车库内的喷漆间、电瓶间、乙炔间等室内的电气设备均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爆炸和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4S店维修车间应属火灾危险场所,防雷设计应按GB50057-2010进行建筑物防雷分类,采取相应防雷措施。
此外,修车库的设置位置应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第4.1.4条的规定。


1.7 一般普通化工厂厂区内建筑物的防火设计是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还是《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答:题目中所讲普通化工厂是否为石油化工企业,这应在审查图纸时必须首先明确。石油化工企业是以石油、天然气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储运各种石油化工产品的炼油厂、石油化工厂、石油化纤厂或其联合组成的工厂。两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在规范的第一章已有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0.3条对于石油化工企业的建筑防火设计要求:“当有专门的国家现行标准时,宜从其规定”。


1.8 对于非消防一级负荷,目前没有规范规定需两路电源在最末一级配电装置处自动切换,只有《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电气2009年版)第2.3.1条第12款有明确规定。为确保非消防一级负荷的供电可靠性,是否应要求两路电源在最末一级配电装置处自动切换?
答:确实没有规范规定非消防一级负荷需两路电源在最末一级配电装置处自动切换,只有《技术措施》有这个要求。

对于非消防一级负荷供配电系统,应结合具体工程和规范进行分析、审查。不能简单的要求两路电源在最末一级配电装置处设自动切换装置,也不应将《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作为审查依据。


1.9 设有2部电梯共用电梯前室的情况下,在此情形是否可把两台电梯均当做消防电梯并合用一组供电电源处理?
答:建筑物内的电梯是否为消防电梯应由建筑专业确定。消防电梯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1.1.4条或《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2005年版)第9.1.3条采用专用回路供电,不应和非消防电梯合用干线。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这是设计供配电系统必须遵循的原则之一,设计和审图人员必须明确;在设计和审图时,应以上述两本防火规范的规定为准。
但是《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13.9.11条明显与上述两本防火规范的规定不一致(这是规范制定的问题),执行该条文时应注意,只有同时满足“12~18层普通住宅、消防电梯兼作客梯、且两类电梯共用前室”这三个条件时,才允许消防和非消防电梯合用配电干线。


1.10 到底能不能跨防火分区配电。
答:对于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线路,《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2005年版)第9.1.3条、《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第8.1.3条都规定宜按防火分区划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13.9.8条规定分支线路不应跨越防火分区,分支干线不宜跨越防火分区。

支线、分支干线、干线的概念,规范里没有规定和解释,但是一般认为由配电箱到用电设备的线路属于支线,末级配电箱的上级线路算作干线或分支干线;虽然规范GB50303-2002第3.1.7条条文解释和图1解释的是接地线路的概念,但是可以用来参考理解上述配电线路的概念。

支线不应跨越防火分区,是和规范要求的消防用电设备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或所在防火分区内设置自动切换装置相对应的。由于变电所、总配电间、分配电间不可能在每个防火分区设置,分支干线、干线穿越防火分区是难免的。

这里有个问题应特别说明:有些工程(比如地下车库)双电源进线,经低压总配电室或分配电室内电源进线总箱,放射式向防火分区内的最末一级配电箱供电,最末一级配电箱内设有双电源切换装置,但是仅向一台消防用电设备供电;有人认为由总配电箱至最末一级配电箱之间的配电线路属于支线,理由是末端只有一台用电设备,如此理解就过于牵强了;对于该消防用电设备来说,采用双电源供电,并将双电源送至消防用电设备最末一级配电箱处再做切换,已经满足供电电源和供电线路安全保障的基本要求,因此这种做法是可行的,不应算作支线跨越防火分区。

非消防配电线路规范没有规定不准跨越防火分区。


1.11 一个地上五层、地下一层的120000㎡的建筑,变电所设在地下室,中央空调、消防风机等大量用电设备设在屋面;因为屋面用电负荷集中,距离地下室变电所较远,是否要求在屋面增设变电所。
答:选择变电所位置,《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第2.0.1条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4.2.1条都有规定,同时也要求应根据条文规定,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变电所位置。可见,确定变电所位置不是以某一条款为依据,而是要结合建筑环境、负荷分布、供电路径、设备运输等条件综合考虑,满足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维护管理方便的要求。

对于题目中所述情况,审查时可以不审,也可以作为优化意见提出,但是最终位置的确定,应由设计人员决定。


1.12 关于消防辅助用电设备(如屋顶的消防稳压泵)的末端切换问题,争议很大,不少设计院的做法是电源自切箱后,再设一级配电箱(控制箱)。
答:消防稳压泵、消防电梯集水坑内的排水泵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在国标图集04DX002第13页明确指出:“最末一级配电箱指负荷附近的直配电源箱或上述设备控制箱”。但是稳压泵采用箱泵一体化设备的,水泵的配电、控制均在一体化设备内,切换装置无法设于其中,此时应将双电源切换装置尽量靠近箱泵一体化设备设置。

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设备,由于有特殊控制要求,一般会自配控制箱,且由于数量多、布置分散、容量小,这些设备可以按照《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13.9.9条,在设备所在防火分区设置双电源切换装置,并按第2款要求配电至设备。


1.13 审图人员参照JGJ16-2008第4.2.1条8款和GB50054-2011第4.1.2条提出审图意见:配电柜设于地下泵房内,不当,泵房环境不能满足柜安全运行的外部条件。设计时,配电柜是否一定要和水泵分场所设置,且应设置在地面上?
答:根据题目来看,此配电柜应是水泵配电柜。由《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 [2009年版])第3.8.16条“泵房内配电柜和控制柜前面通道宽度不宜小于1.5m”的要求来看,给水泵房内可以设置水泵配电柜。污水泵房是否能设置水泵配电柜,未见到相关规范要求。

对于水泵房,给排水专业相关规范均规定了排水和通风的要求;配电柜布置只要满足安装、操作、检修、运输的要求,可以设在地下水泵房内。


1.14 GB50016-2006第11.1.5条关于消防用电设备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的规定是否适用于三级负荷?
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1.1.1条3款规定了“除本条第1、2款外的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等的消防用电可采用三级负荷供电”;第4款规定了“消防电源的负荷分级应符合《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有关规定”。对于三级负荷供电,《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未作要求,《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3.2.11条规定“三级负荷可按约定供电”;可见定为三级负荷的消防用电设备,单电源、单回路供电也是允许的,自然也就没有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的要求。另外,关于本题可见《2009年电气专业技术疑难问题技术问答》供配电部分第1题解答, 和《2012年电气专业施工图审查技术问答》供配电部分第20题解答。



二、低压配电系统


2.1 GB50054-2011对进线保护断路器只要有短路、过载保护,将原文中的接地故障保护删除。而GB50055-2011中电机保护中又将接地故障保护做为强条出现,难以理解。
答:GB50054-2011并未删除接地故障保护,只是将此部分内容整合到第5部分:电气装置的电击防护。

2.2 一个三极开关能否保护三个单相出线回路?
答:不能。见JGJ16-2008第10.7.7条。


2.3 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动作或报警的电流不应大于300mA(GB50054-2011的第6.4.3条),还是宜为500mA(JGJ16-2008的第13.12.6条)?
答:剩余电流监测或保护电器动作电流值确定请见2.4题解答。


2.4 GB50054-2011第6.4.3:为减少接地故障引起的电气火灾而装设的剩余电流监测或保护电器,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0mA。条文解释:在火灾危险场所内,剩余电流监测电器,动作电流不宜大于300mA。
问题一:条文解释多了个火灾危险场所的前提,但条文没有。按条文看选500mA就违反规范。(条文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参考)
问题二:此条中的出现火灾危险场所又具体指什么。(与GB50057中的是否是一回事?)

答:规范GB50054-2011条文解释已经对第6.4.3条的制定依据、使用条件给出了明确解释,这应有助于我们正确理解、执行该条文。

条文解释中已经明确说明:剩余电流监测或保护电器动作电流值不应大于300mA的要求是根据国际电工委员会第64技术委员会(IEC TC64)最近的技术文件(IEC60364-4-42:2010版)所作的规定;IEC标准规定在火灾危险场所内,剩余电流监测或保护电器动作电流值不宜大于300mA;对于一般场所不受此值限制,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动作电流值。

由条文解释可以看出,300mA是针对火灾危险场所而定,一般场所不受此值限制。IEC标准IEC60364-3中“火灾危险场所”的代码为BE2,其“特性”为“生产、加工或储存可燃性材料,包括粉尘”的场所,“应用和举例”中列举了“车库、木制品商店、造纸厂”等场所。此外,参照GB50058-92第4.1.1条和4.1.2条规定,对于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这两个条文所列举的火灾危险物质时,也可定为“火灾危险场所”。


2.5 GB50054-2011第6.4.3条规定防电气火灾的剩余电流保护电器的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0mA,条文解释中一般场所不受此值限制,请问办公楼、住宅楼、商业建筑可否按一般场所考虑。
答:剩余电流监测或保护电器动作电流值确定、火灾危险场所的划定请见2.4题解答。办公楼、住宅楼当按一般场所考虑,商业建筑应根据其“生产、加工或储存”的材料确定是否属于火灾危险场所。


2.6 根据国标《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6.4.3条,为减少接地故障引起的电气火灾的危险而装设的剩余电流保护电器,其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0mA,其后条文解释,此条应针对于火灾危险场所内。一般的住宅、办公及商业空间等,应不属于火灾危险的场所,按其低于最小引起电弧火灾能量的500mA选择,以尽量减少RCD的误动作,是否可以?
答:GB50054-2011将为减少接地故障引起的电气火灾的危险而装设的剩余电流保护电器的动作电流从500mA改为300mA的原因是国际电工委员会最近的技术文件规定最小引起电弧火灾能量为300mA。故在设计中如无特殊情况,剩余电流保护电器的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0mA,而不必死抠条文说明。这是因为“火灾危险场所”界定困难,电气火灾的发生有多种因素,和一定的偶然性;有些场所虽不是火灾危险场所,但发生接地故障的线路附近有可燃物,故障电流超过300mA依然有可能引发电气火灾。如漏电火灾报警系统为只报警不跳闸,则报警电流更应从严确定为300mA。


2.7 关于消防潜污泵(消防电梯的潜污泵)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动作于切断电源的问题争议很大,采取只动作用于报警,不切断电源的做法是否可行?
答:应按GB13955-2005第4.6条末段规定执行,作用于切断电源。保障人身安全特别是消防扑救时消防队员的生命安全比减小财产损失更重要。


2.8 PC级的双电源自动切换开关前是否一定要设置开关电器?
答:考虑到PC级双电源自动切换开关零位可靠性的问题,建议设置隔离电器或具有隔离功能的断路器。施工图审查可作为建议提出。


2.9 沿电气竖井明敷的竖向电缆桥架内有消防设备配电电缆,且消防设备配电电缆均为阻燃或耐火型,请问该电缆桥架是否一定要采用全封闭桥架且外涂防火涂料?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当消防设备配电线路采用阻燃或耐火型电缆,且敷设在电缆井、电缆沟内时可不采取防火措施。个人认为这里的“电缆井”及“电缆沟”是指埋于地下的构筑物,电气竖井明敷的竖向电缆桥架不能看作是“电缆井”或“电缆沟”,请问理解是否正确?
答:根据GB50016-2006第11.1.6条2款和GB50045-95(2005年版)第9.1.4.2条规定,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时,敷设在电缆井内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电气竖井应属于电缆井,将“电缆井”及“电缆沟”仅理解为埋于地下的构筑物,不完全正确。


2.10 钢带增强聚乙烯螺旋波纹管(PE管)是否可用于敷设电力电缆,是否满足非火灾蔓延要求?
答:用于室外电力电缆埋地敷设的保护管。


2.11 GB50054-2011第3.2.10条:“在配电线路中固定敷设的铜保护接地中性导体的截面积不应小于10㎜2”。如何理解“固定敷设”?
答:对照同一规范GB50054-2011表3.2.2可知,本条所指的“固定敷设”即“裸导体敷设在绝缘子上”的敷设方式。


2.12 电缆载流量应以哪本规范或设计手册为准?
答:《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5部分 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第523节 布线系统载流量》(GB/T16895.15-2002 idt IEC60364-5-523:1999)、《建筑电气常用数据》(04DX101-1)和《工业与民用配电设计手册》中电线、电缆载流量表中数据均可采用。


2.13 冲浪浴缸、智能马桶等产品在施工时都是在浴缸下、马桶旁设插座连接,是否可行?
答:应符合JGJ16-2008第12.9.2条关于安全防护的要求。


2.14 TT系统间接接触防护采用RCD时,能满足GB50054-2011第5.2.15条。建筑物消防电源总箱取消RCD是否妥当?有的设计院用剩余电流火灾监控系统取代RCD,是否可行?
答:对于TT系统,GB50054-2011第3.1.13条规定:当仅用一台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保护电气装置时,应将保护电器布置在电气装置的电源进线端。从安全角度考虑,当建筑物电力系统的接地型式为TT系统时,间接接触防护的自动切断电源防护措施满足GB50054-2011第5.2节对TT系统的要求,建筑物消防电源总箱的RCD应能发出报警信号。剩余电流火灾监控系统是不能满足间接接触防护要求的。

此题不是一两句话可解答的,若有兴趣,请仔细研究王厚余《低压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和检验》(第三版)中有关内容,可以做到不解自明。


2.15 有人依据GB13955-2005对屋面排烟风机、消防稳压泵配电回路设置30mA瞬动RCD保护,是否合理?
答:安装在屋顶的排烟风机、消防稳压泵等一般都具备做等电位联结的条件,又不属手持设备,特别是不上人的屋顶可不设RCD。可采取设置隔离设施或设警示牌等措施。此问题在2012年疑难问题解答短路电流及开关选择部分第一题已有解答。


2.16 关于电线、电缆阻燃级别的选用,国家及江苏省规范均无要求,在审图时如何执行?
答:审图应以现行有效的规范作为依据;既然国家和江苏省对电线、电缆阻燃级别的选用均无规范要求,审图时可以不做这方面的审查。
对设计者提供如下建议供参考:电线电缆的阻燃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由于有机材料的阻燃概念是相对的,数量较少时呈阻燃特性而数量较多时有可能呈不阻燃特性。因此,电线电缆成束敷设时,应采用阻燃型电线电缆。确定阻燃等级时,需按《工业与民用配电设计手册》第九章附录2核算电线电缆的非金属材料体积总量,并按表9-3确定阻燃等级。


三、照明

3.1 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是否不论工程大小,均应分回路设置?
答:应急照明包括疏散照明、安全照明、备用照明,其中疏散照明中又包括了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中的备用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根据JGJ16-2008 13.9.12条的第4款,应不论工程大小,均应分回路设置。


3.2 GB17945-2010《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这本规范是否适用于一般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设计?仅6.2.7条(要求系统应有自检功能等)一般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就无法实现。
答:该规范主要是针对《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产品的定义、分类、防护等级、试验、检验规则、标志、使用说明书的一个制造规范。目前相关防火设计规范中尚未要求所有应急照明系统均按此规范执行,因此,可作为过渡期并存的一种状态来处理。当按JGJ16-2008的要求来设计火灾应急照明时,所构成的应急照明系统是无法满足GB17945-2010对系统的规定的,但在工程有实际需求、投资条件也许可的情况下建议采用满足GB17945-2010规范规定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3.3 多层公共建筑仅设总配电箱(仅有应急照明无其他消防)的低压总配电小间,是否要设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答:JGJ16-2008有关“应设置备用照明的场所”的条文有:
第10.3.2条2款2)项 正常照明因故熄灭后,需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的场所;
第13.8.1条1款 供消防作业及救援人员继续工作的场所;
第13.8.2条 公共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备用照明:
1、消防控制室、自备电源室、配电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及排烟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在火灾时仍需要坚持工作的其他场所;
2、通信机房、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BAS中央控制站、安全防范控制中心等重要技术用房;
3、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避难层及屋顶直升机停机坪。
根据以上条款多层公共建筑仅有应急照明无其他消防用电设备的低压总配电间并不一定要设备用照明,但考虑到在火灾时救援人员需要去该配电间进行一些切除电源的操作,建议设置应急照明,但应急时间不一定要求180分钟。


3.4 GB50016-2006第11.3.5 条规定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在其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小KTV间内部是否要增设保持视觉连续的疏散指示标志?
答:小KTV间内无需设置保持视觉连续的疏散指示标志。本条文所规定的场所,都是大空间、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设置位置是在这些场所的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的疏散线路的地面;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并增设保持视觉连续的疏散指示标志是为了在火灾时帮助人们及时辨识疏散位置和方向,尽快找到安全疏散出口,尽快疏散。类似小KTV间、营业厅中的分隔的小商铺这类场所,空间小、人员少,空间出口一目了然,再要求内部增设保持视觉连续的疏散指示标志,应无必要。


3.5 GB50098-2009第8.2.5条要求通风空调室应设消防备用照明,其他防火规范须设消防备用照明的场所均未涉及通风空调室。请问:通风空调室是否有设消防备用照明的必要?通风空调室具体指哪些?冷冻机房,楼层风机房空调机房是否都要设?
答:每本规范在总则里也都规定了自己的适用范围,《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第1.0.2条已明确了适用于供平时使用的人防工程,第8.2.5条仅适用于本规范规定的人防工程,不应扩展至其他类别的工程。
由GB50098-2009第6.3.2条、6.3.3条条文解释可见:人防工程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空间,能否顺畅补风是能否有效排烟的重要条件,因此规定设有排烟区时应采取补风措施;机械补风系统可由平时空调或通风的送风系统转换而成,不需单独设置。(但利用工程的空调系统转换成排烟系统,系统设置和转换都较复杂,可靠性差,规范不提倡这种做法),当机械补风系统利用平时空调或通风的送风系统转换而成时,补风机属于消防用电设备,其通风空调室就属于规范第8.2.5条所列的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场所,理应设置消防备用照明。
是否设置消防备用照明,还是应以是否属于“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场所”作为依据,凡火灾时不需坚持工作的场所(如“通风空调室”、“冷冻机房”、“楼层风机房”、“空调机房”等)一律不需设置消防备用照明。


3.6 以前的审图技术问答不允许采用切断电源来点亮带蓄电池应急照明的点亮方式,但根据GB17945-2010《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6.3.5.2条,现在是否允许采用此种点亮方式?目前上两种方式在设计中都有,作为审查人员按哪种方式审查?省内是否统一?
答: 从《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2010)的条文规定来看,尤其是从规范对系统的要求、试验、检验规则来看,这本规范是针对成套、定型的系统产品而制定。按照JGJ16-2008有关条文,采用断路器、接触器、双控照明开关等分立电器元件组成,在火灾时由火灾报警输出模块联动点亮的消防应急照明系统(以下称常规系统设计方案),是无法完全满足GB17945-2010条文规定的(如6.2.7条规定的系统自检功能),所以GB17945-2010的条文不全部适用于采用上述设计方案的消防应急照明系统,仅是对灯具物理特性要求的内容是适用的。

按常规系统设计方案设计的应急照明系统,当应急照明定为一级或二级负荷时,有关规范都要求双重电源或双回路供电、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切换;如果采取切断电源来点亮带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具,切断市电后仅靠灯具所带蓄电池供电,这就失去了应有的电源保证,显然不符合规范要求。综上所述,对于按常规系统设计方案设计的应急照明系统,GB17945-2010第6.3.5条是不适用的。

对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1.3.6条的规定,由于规范编制、修订的时间先后问题,且原编号GB17945的规范名称为《消防应急灯具》,因此目前不能简单的要求所有工程均按GB17945-2010执行;GB17945-2010如何执行,这也有待于新的建筑防火规范出版实施后才能有答案。目前消防应急照明系统按成套、定型的系统产品设计,或是沿用常规系统设计方案都是可行的;但是应注意,不可将GB17945-2010第6.3.5.2条的要求简单套用到常规系统设计方案上,除非常规系统设计方案也能实现GB17945-2010中其它条文的规定。

此外,GB17945-2010第6.3.5条是对“应急照明配电箱的性能”的要求,规范第3.17条对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定义为“为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供电的供配电装置”,第3.4条对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的定义为“电池、光源及相关电路装在灯具内部的消防应急灯具”,因此GB17945-2010第6.3.5.2条也不适用于采用集中电源供电的、按成套、定型的系统产品设计的消防应急照明系统。


3.7 对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按DGJ32/J67-2008第11.3.5条,在墙面设置时,灯光型的间距只要15m就可以了。15m间隔是否太大?
答:规范已明确规定,设计中结合工程具体情况,根据规范要求并执行《苏公消防(2013)4号文》的相关要求进行设计。《苏公消防(2013)4号文》中相关条款如下:二、关于大型商业建筑消防设计中第9条“应采用大尺寸有源型疏散指示标志;地面应增设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其间距不应大于3m,防护等级不低于IP65。”


3.8 GB50016-2006第11.3条,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第11.3.1条,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3 观众厅,建筑面积超过400㎡的展览厅、营业厅、多功能厅、餐厅,建筑面积超过200㎡的演播室;
5 共用建筑中的疏散走道。
第11.3.4条,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及甲、乙、丙类厂房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GB50016-2012(送审稿)
第12.3条,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第12.3.1条,除单、多层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2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200㎡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
第12..条, 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
第12.3.5条,公共建筑及其他一类高层民用建筑,高层厂(库)房,甲、乙、丙类厂房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
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以公共建筑中的商业建筑为例,该如何理解“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灯的设置问题?
答:以上条文规定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的部位,这些部位主要为直接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的地方或火灾时需要继续工作的场所,是为了让火灾时处于危险环境中的人员有序疏散到安全区域、或需继续工作的场所,有必要的照度而采取的保证措施;而规定应设置消防“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灯的部位,解决的是保证火灾时处于危险环境中的人员有效识别疏散方向,以利准确快捷的抵达安全区域而采取的保证措施。明确了这两个目的,理解规范的要求,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应该就不难解决这两类照明设置问题了。


3.9 GB50016-2006中关于消防应急照明灯设置:(1)建筑面积超过400㎡(GB50016-2012送审稿中为200㎡)的营业厅;(2)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如何理解(1)和(2)两者的关系?建筑面积超过400㎡(GB50016-2012送审稿中为200㎡)的营业厅,是否属于“不可能”或“尚不能确定是否”出现疏散走道?
答:参见上条回答理解。


3.10 GB50016-2006中关于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灯设置:公共建筑……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规范一刀切的规定“公共建筑……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是否合理?比如:沿街的商业服务网点(住宅底部)或独立于住宅建筑的商铺,建筑面积有大有小,商业服务网点建筑面积不大于300㎡(有单层,也有不超过两层的情况)。有些建筑面积很小的单层商业服务网点或商铺,十几个平方米,进深可能才不过四、五米,类似这种情况是否有必要应沿“安全出口正上方”设置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灯?
答:首先依据建筑物的性质是否是公共建筑?是否是人员密集场所?沿街的商业服务网点是在住宅的一层及二层设置的小型营业性用房,商业单元不超过300㎡,特别是建筑面积很小的单层商业服务网点或商铺,规范并未要求设置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灯,但具体工程还应具体对待。类似问题以往均有过答复,参见2009照明第4条、2011照明第1条、2012照明第4条。


3.11 消防水泵房、配电室消防应急备用照明连续供电时间:(1)《民规》JGJ16-2008第13.8.6条(表13.8.6)规定为≥180min;(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9.1.2条要求不应少于30min;(3)《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96第9.6.1.3条、第9.6.2.1条规定不应少于20min。以上三个规范规定要求均不同,在建筑电气施工图审查中究竟按哪一个规范执行为妥。
答:每本规范都在总则中规定了适用范围,审查时应根据所审查工程的建筑分类,依据适用规范的相应条文进行审查,如:进行石油化工企业的生活区电气设计时,消防应急备用照明连续供电时间应为180min,生产装置设计时,消防应急备用照明连续供电时间应为30min;火力发电厂与火力发电厂变电所设计时消防应急备用照明连续供电时间为20min,民用建筑中变电所设计时消防应急备用照明连续供电时间依然为180min…,其余不一一例举。


3.12 18层住宅是否需设置航空障碍灯?
答:《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10.3.4条规定了设置航空障碍标志灯的条件,条文没有规定多少层的建筑应设置航空障碍标志灯。对于JGJ16-2008第10.3.4条规定之外的建筑物,考虑今后公务用直升机的使用、以及低空空域也逐渐向民用开放的情况,可以建议设计人员增设航空障碍标志灯。



四、防雷、接地


4.1 GB50057-2010第3.0.3.9条中所说的火灾危险场所具体指哪些工程。是指丙类厂房库房、火灾危险环境厂房库房?
答:此问题2012年技术问答防雷部分第3题已有解答。另请参照关象石所写文章《火灾危险场所浅析》(《中国防雷》2012年第1期)。


4.2 防雷分类计算时,幼儿园是否应按人员密集场所考虑(条文说明中未提及,有设计人员不认可)?
答:幼儿园是指建筑物或建筑群,不能笼统地定为人员密集场所。场所是指建筑物中的某个空间,当该空间用于人员聚集功能时,则视为人员密集场所。公共建筑物中,含有人员密集场所时,应视为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本题中的幼儿园应套用条文解释中的学校,应视为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此外关于哪些建筑物属于人员密集的建筑也可参见2012年技术问答审图部分第7题。


4.3 GB50057-2010第3.0.3条9款所指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是否包含办公建筑?宿舍是否属于人员密集场所?
答:答案参见上题。
在办公建筑中有较大的活动室、会议室、报告厅、餐厅等功能空间时,防雷分类计算应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要求判定。
宿舍建筑中如有上述功能空间,则视为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否则不是。


4.4 某市电容器厂工程“研发、营销、行政中心大楼”,建筑总面积为13836㎡,建筑高度为42.6m,属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其中二层设有:300人的(457㎡)餐厅和360人的(493㎡)报告厅、舞台等。根据设计方标注的年预计雷击次数为0.171次/年,按第三类防雷建筑设防。审图人员提出“该工程集研发、营销、行政办公(且设有可容纳360人的报告厅、舞台及300人的餐厅和厨房、烹饪间等)为一体的,属于人员密集的、火灾危险性大的高层公共建筑,年预计雷击次数为0.171次/年大于0.05次/年,未按第二类防雷建筑物设防,不符合GB50057-2010第3.0.3条第9款规定。”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审查意见是否正确?
答: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审查意见正确。见上两题答案。


4.5 一个在四层的20000㎡屋面停车场,屋面避雷怎么做才合理?
答:可按JGJ16-2008第11.5.5条:“屋面露天汽车停车场应采用避雷针、架空避雷线(网)作接闪器,且应使屋面车辆和人员处于接闪器保护范围内”进行设计。


4.6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第4.4.8条:高度超过60米的建筑物,除屋顶的外部防雷装置应符合本规范4.4.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高于60米的建筑物,其上部占高度20%并超过60米的部位应防侧击雷,防侧击雷应符合下列规定:在建筑物上部占高度20%并超过60米的部位,各表面上的尖角,墙角,边缘,设备以及突出的物体,应按屋顶的保护措施处理。本条在实际审查中大部分都用文字说明并没有具体做法及图示,且严格执行此条会给建筑里面带来影响。请问怎样执行此条。
答:GB50057-2010 第4.3.9条与第4.4.8条内容基本相同,此两条同时牵涉到第4.3.5条、第4.4.5条和5.3.5条。本条第2款第4项明确指出:当利用建筑物的自然钢筋体系做引下线时,建筑物外围梁柱内钢筋和建筑物外附金属钢结构体系均可以用作防侧击雷的接闪器,且金属构件可覆有绝缘材料。由此可知,对于新建建筑物,只要是利用建筑物自然钢筋体系作为防雷装置,钢筋与钢筋之间的连接、金属构件之间的连接、钢筋与金属构件之间的连接满足第4.3.5条第6款和第5.3.5条的要求,就不需要采取其他的措施,同时满足该条的要求。


4.7 对于GB50057-2010第4.3.9条的建筑物上部占高度20%,且超过60m的部位的防侧击雷做法,是否只要说明就可以了?
答:解释见上一条,只要有说明就可以了。


4.8 GB50601-2010第6.1.1条主控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建筑物顶部和外墙上的接闪器必须与建筑物栏杆、旗杆、吊车梁、管道、设备、太阳能热水器、门窗、幕墙支架等外露的金属物进行电气连接。条文解释:本条第1款要求大尺寸金属物的等电位连接。GB 50303-2002第26.1.1条中列为主控项目。GB50303-2002第26.1.1条仅要求顶部外露金属物体,而GB50601-2010金属物没有顶部一词限制,是否建筑物外墙不论高度所有金属物体均应和接闪器连接?
答:根据《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第4.3.5条第6款、第4.3.9条、第4.4.8条和第5.3.5条的要求,所有突出建筑物上部外墙的金属物体不论其高度,均应和防雷装置连接。在外墙上敷设的上下贯通的垂直金属管道也和接闪器连接。


4.9 关于GB50057-2010第4.3.3条(4.4.3条)及5.3.8条,目前有以下几种做法:
(1)按原来的做法不变,
(2)将外围所有柱标注为防雷引下线,
(3)不再画出防雷引下线,仅用文字说明利用所有柱内钢筋做引下线。这几种做法是否满足现行规范要求?
答:上述三种做法均不完全满足新规范要求。
对于新建建筑物,施工图中的防雷设计说明应表述下列内容:
1、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和建筑物雷电防护等级计算;
2、防直击雷措施:在屋顶设置接闪网或(和)接闪带,(对于45米以上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和60米 以上的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其接闪带应设置在外墙外表面的垂直面上或其外侧)其网格尺寸应与建筑物的防雷等级一致;
3、防侧击雷措施:对于高度超过60米的建筑物,在其60米以上并占其建筑总高度的20%的部分,应采用防直击雷的保护措施;其做法是利用建筑物的外围圈梁和外围框架柱内主筋形成接闪带,接闪带的网格尺寸应与建筑物的防雷等级一致;
4、引下线:建筑物的整个钢筋体系,包括梁内钢筋和柱内钢筋均作为引下线使用;建筑物外围框架柱内钢筋引上与接闪网或接闪带相连,中间的连接应满足规范的第4.3.5条第6款;
5、接地体采用基础钢筋网内的钢筋,其连接要求同上;
6、防接触电压和防跨步电压措施:当建筑物的框架柱超过10根时,设计可不予考虑,当建筑物的框架柱少于10根时,设计应采取措施,且应在说明中明确措施。
7、建筑物内部防雷措施:进线电压等级与SPD相匹配,不同位置的SPD的Uc、Up及涌流标称值的选择原则。


4.10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第4.3.3条、4.4.3条对专设防雷引下线的间距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对利用部分柱子内的主钢筋作为防雷引下线时,引下线的间距未作明确规定;利用柱子内的主钢筋作为防雷引下线时,防雷引下线的间距可否按GB50057-2010第4.3.3条、4.4.3条的规定确定?
答:首先应明确第4.3.3条和4.4.3条针对专设引下线的设置规定。专设引下线是指“专门敷设,区别于利用建筑物的金属体”(见GB50057-2010第4.3.3条条文解释);其敷设位置为“应沿建筑物外墙外表面明敷,并应经最短路径接地;建筑外观要求较高时可暗敷……”(见GB50057-2010第5.3.4条)。一般是砖木结构、砖混结构、毛石基础的建筑物,或者是建筑物改建后原有防雷装置不满足规范要求的建筑物应采取设置专设引下线的做法。
自然引下线是指“利用混凝土内钢筋、钢柱”(见GB50057-2010第5.3.6条)作为引下线,“是建筑物的电气贯通的钢筋混凝土框架的金属体”(见IEC62305-3:2010第5.3.5条b款,GB50057-2010第133页也摘录该条作为条文解释内容)。对于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的建筑,GB50057-2010第4.3.5条1款和4.4.5条均规定“建筑物宜利用钢筋混凝土屋顶、梁、柱、基础内的钢筋作为引下线”;第4.3.5条的条文解释中也对利用建筑物的金属体做防雷装置的优点和做法做了阐述。
当利用钢筋混凝土屋顶、梁、柱、基础内的钢筋作为引下线时,其钢筋连接应满足GB50057-2010第4.3.5条6款的要求(二、三类防雷建筑均要满足此要求),钢筋连接必须保证“电气贯通”。按此做法,建筑物内的钢筋均可以做到相互电气贯通,自然也就能满足GB50057-2010第5.3.8条的要求,此时“自然引下线可不要求满足专设引下线的间距”。


4.11 GB50057-2010第4.4.7条1款:应符合本规范第4.3.8条第1~5款的规定。而第4.3.8条4、5款为强条。请问三类防雷建筑,违反4.4.7条1款,应按强条还是强标提审查意见。
答:此问题2012年已有解答。
设计在低压电源自室外引入的总配电柜处未设置电涌保护器,属于违反强条:《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第4.3.8条第4款。
设计在低压电源自室外引入的总配电柜处未采用I级试 验的电涌保护器属于违反强标:《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第4.4.7条第1款。


4.12 外窗算较大金属物吗?新防雷规范无门窗防雷要求,塑钢窗要与防雷装置连接吗?
答:外窗算较大的金属物。GB50057-2010第4.2.4条7款规定了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应将30m及以上外墙上的栏杆、门窗等较大的金属物与防雷装置连接,以防侧击雷。塑钢窗不须与防雷装置连接。


4.13 GB50057-2010第4.3.8条4款:低压电源线路引入的总配电箱、配电柜处装设Ⅰ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现有一住宅工程总配电箱设在外墙明挂,至各单元配电箱线路室外埋地引入,总配电箱设Ⅰ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那么单元配电箱是否必须选用Ⅰ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
答:单元配电箱可以不选用Ⅰ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
防直接雷击时,必须选用Ⅰ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
防雷电感应时,可选用II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
自总配电箱至单元配电箱的线路是自外墙入室内,且线路埋地敷设,则该段线路不可能受到雷电直接接闪,所以不需要选用Ⅰ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


4.14 外低压电源线路引入的总配电箱内能装设II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吗?《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第4.3.8条4款、4.4.7条1款规定只能装设I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12第5.4.3条7款规定可装设I级或II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两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如何执行?
答:应装设I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
GB50343-2012第5.4.3条7款的条文解释中说,允许采用II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是征求各方专家的意见而定,且是鉴于目前的现状,可见其主观上是倾向于采用I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另外,I级试验和II级试验的能量比目前并未形成共识,规范中定位16倍没有依据,只是部分人的看法,在GB50057-2010第4.5.4条的条文解释中,I级试验的冲击电流与II级试验的最大电流比考虑为20倍,其能量比为400倍。


4.15 一类高层建筑,采用挂壁式太阳能热水器,有辅助电加热,住户配电箱要不要设电涌保护器?
答:应加设电涌保护器。依据GB50057-2010第4.5.4条可采用II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


4.16 加油站金属罩棚防雷设计,利用金属屋面做接闪器,壁厚要求是否要按下面有易燃物品的壁厚来要求。
答:可划分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可利用其金属屋面做接闪器,屋面金属板壁厚应按下面有易燃物品来要求。


4.17 对GB50057-2010第4.1.2条,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地面层处,下列物体与防雷装置做等电位联结,在地下室或地面层处,只因为总等电位联结,与防雷装置也是相连的,那是否可以认为MEB端子就是防雷等电位端子,已满足了此条要求?
答:防雷等电位联结与建筑物的总等电位联结不是一个概念,它是两个层次的要求。如果建筑物地下室面积较小,只有个别的设备机房,采用S型连接不困难时,可以将建筑物的总等电位连联结与防雷等电位联结合并。当防雷等电位联结需采用M型连接时,防雷等电位联结应设置等电位联结带或等电位联结网,然后将该联结带或联结网与MEB端子相连。


4.18 小区消防控制室电源直接由室外引来,消控室是否应设分别设置MEB箱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专用接地端子板?
答:应该分别设置MEB箱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专用接地端子板。
MEB的接地没有绝缘敷设要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专用接地线应有绝缘敷设要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专用接地线在与系统连接之前,应与MEB进行连接,且连接线路应绝缘敷设。


4.19 地下室的水泵房、风机房内是否要做等电位联结?
答:应该做局部等电位联结。见GB50057-2010第4.1.2条第1款第一、二、三项,此处的建筑物内系统是指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金属装置为风机和水泵等。
另请参见GB50038-2005第7.6.3条和JGJ16-2008第12.6.6条。


4.20 关于屋顶接闪带的敷设有哪些要求?
答:对于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当建筑物高度小于45m时,接闪带应敷设在女儿墙上或屋檐上部;当建筑物高度大于等于45m时,接闪带应敷设在女儿墙上或屋檐上部,且应垂直于建筑物的外墙外表面或伸出建筑物的外墙外表面、垂直于屋檐边线或伸出屋檐边线之外。
对于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当建筑物高度小于60m时,接闪带应敷设在女儿墙上或屋檐上部;当建筑物高度大于等于60m时,接闪带应敷设在女儿墙上或屋檐上部,且应垂直于建筑物的外墙外表面或伸出建筑物的外墙外表面、垂直于屋檐边线或伸出屋檐边线之外。



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1 二类高层地下室与地下汽车库相连时,是否应按汽车库防火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答:
1、二类高层住宅建筑,设置有防排烟风机及火灾联动控制系统,则地下自行车库(包括储藏)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二类高层住宅部分无防排烟风机及火灾联动控制系统,与汽车库相连的地下室,建议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及火灾应急广播,可接入汽车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方便人员疏散、转移。

5.2 丙类厂房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按GB50116-98第3.1.1条规定应按二级保护对象设计,但GB50016-2006第11.4.1条规定须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厂房是丙类厂房的一部分,且标明了具体名称。所以给设计及审图执行过程中的困惑,请明确。
答:该建筑物是否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首先应根据GB50016-2006第11.4.1条列举的场所、生产规模、厂房面积来确定,然后根据GB50116-98第3.1.1条(表)确定该保护对象的保护级别,表中,丙类厂房被列为二级保护对象,应按照二级保护对象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配置系统元器件。对于防火规范未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丙类厂房,审图不应作为违规提意见。

5.3 Ⅲ、Ⅳ类地下汽车库内在设有排烟风机时,是否一定要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答:2012年技术问答第五章 火灾报警 第15条回答,地下车库有防排烟的场所应设置火灾报警系统。

5.4 高规第9.4.3.4条中:二类高层建筑中大于500平方的营业厅应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这里,当住宅或综合楼下面有多个相邻的商业网点,当每个商业网点均不大于500平方时,是否可不做火灾报警系统?
答:
1、二类高层综合楼应该按照GB50045-95(2005年版)第9.4.3条规定的场所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二类高层住宅楼下方的商业并联店,根据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1.4.1条第4款: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6000㎡的商店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根据江苏省标《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GJ32/J67-2008第11.4.1条第5款,当步行街商业建筑群的总占地面积超过1500㎡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该条条文解释,依据是2008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征求意见稿。《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1年报批稿第8.4.1条第3项仍延续该条文,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商店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所以,违反现行GB50016-2006,应作为违反“强条”处理;违反现行DGJ32/J67-2008第11.4.1条第5款,应作为违反“强标”提意见;非步行街商业并联店单层大于1500㎡,或总面积大于3000㎡,在防火规范正式执行之前,建议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按优化提意见。

5.5 一个17层的二类高层,一二层是小型商业网点,消防电梯的前室做了正压送风,设计人员在消防电梯的前室做了简单的报警系统配合风机起动,小型商业网点没做报警系统可以吗?
答:以上问题的小型商业网点可不作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6 一小高层商住楼,带有地下自行车库,商住楼面积大于3000㎡,商店内设置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地下自行车库与小区汽车库相连,但防火分区独立,且每个防火分区面积小于500㎡,请问该地下自行车库是否要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答:该建筑住宅部分若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地下自行车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若未设置,建议该地下自行车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按优化提意见。

5.7 在《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电气章节中,对商业并联店的内容没有涉及。对商业并列店是否做报警系统,是按商住楼考虑,还是按商业服务网店考虑?
答:见上述第5.4条回答。

5.8 一类高层5星级酒店客房的封闭式阳台(与客房有门隔开)是否要设火灾探测器?
答:根据GB50116-98第8.1.1条,应设置火灾探测器。

5.9 几栋建筑各自有消防控制室,共用消防水泵房,几个消控室均应能手动直接控制消防水泵,还是将其中一个消防控制室设为消防控制中心,由该控制中心手动直接控制即可?
答:由各消防控制室直接控制消防水泵为宜。

5.10 须设火灾自动报警的人防工程(平时汽车库)楼梯间及密闭通道,滤毒室是否要设火灾探测器?
答:战时人防工程没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人防工程平时用汽车库应按照GB50098-2009以及GB50067-97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楼梯间及密闭通道作为平时的疏散通道应按照GB50116-98设置火灾探测器,滤毒室是战时工作,可以不设置探测器。

5.11 汽车库为避免误报,多用感温探测器,防火卷帘两步落下,烟感会误报?汽车库用烟感可以吗?
答:请见2011年技术问答第五章 火灾报警第1条、第2条,有详尽的回答。

5.12 GB50016-2006的第11.2.7条“下列场所需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未设置是否违反强制性标准?
答:以上引用的GB50016-2006第11.2.7条原文是:“下列场所宜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注意原文不是“需”。既然是“宜”,就不能按强制性标准提意见。


六、节能

6.1 审查中如何把握《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技术规程》DGJ32/TJ111-2010执行情况,完全按该规程要求审查难度很大。
答:见《2012年电气专业施工图审查技术问答》节能部分第2题解答。

6.2 (1)DGJ32/TJ111-2010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没有限制条件,是否不论面积大小、也不论空调情况都必须设能耗监测系统?(2)是否政府投资兴建的都属于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如宝应县建设局办公楼是否属于?(3)国家机关单位内附属配套用房(非办公,如食堂活动综合楼)是否要设能耗监测系统?
答:根据《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技术规程》(DGJ32/TJ111-2010)第3.0.1条和2.0.1条规定,只要是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就应设能耗监测系统;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定义为:从事国家管理和行驶国家权力的机关的办公建筑,宝应县建设局办公楼属于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国家机关单位内附属配套非办公建筑不属于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可以不设能耗监测系统。

6.3 DGJ32/TJ111-2010第4.3.2.2条:能源中心和用电区域的物理链路在通信回路上应分开。(1)能源中心具体指哪些?(2)分开是否就是指不同回路?
答:根据《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技术规程》(DGJ32/TJ111-2010)附录C,能源中心主要指冷热站、集中供冷、集中供热的机房。所谓物理链路就是指通信回路。

6.4 小区配套公建,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一二层为商业并联店,三层及以上为商务办公,须设能耗监测系统。可是一二层商业计量由供电局负责,是否需要纳入能耗监测系统?
答:《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技术规程》(DGJ32/TJ111-2010)第4.1.6条:能耗监测系统的计量数据仅作为节能考核之用,不作为收费核算依据。供电公司设置的电能计量表不能纳入工程的能耗监测系统,商业部分应另增设电能计量表并纳入能耗监测系统。

6.5 VRV空调主机分设在各层,主机和室内机一个配电箱统一计量,是否可以?
答:根据《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32/J96-2010)第8.4.3条,VRV主机和室内机如属于一个考核单元,可以合用计量;如一层有多个考核单元,VRV主机应单独计量,各考核单元内的室内机宜按考核单元分别计量。

6.6 DGJ32/TJ111-2010附录C,走廊与应急照明,分层计量还是干线总计量即可?
答:走廊与应急照明的计量,结合《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技术规程》(DGJ32/TJ111-2010)第4.3.3条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32/J96-2010)第8.4.3条来看:有出租单元的办公、商业建筑宜按考核单元计量;其他公共建筑应按楼层或区域计量,干线总计量也属于区域计量的一种方式。

6.7 DGJ32/TJ111-2010所指建筑面积是否包含地下室?
答:《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技术规程》(DGJ32/TJ111-2010)所指建筑面积包含地下室。见《2012年电气专业施工图审查技术问答》节能部分第7题解答。

6.8 对于需要作能效测评标识的民用建筑,江苏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标准》(DGJ32/TJ135-2012)规定要作施工图文件审查和现场检查,但现在电气照明设计中普遍存在二次装修设计现象,设计及审图如何控制,省内是否有统一规定?
答:对于需要二次装修的场所,主体设计单位应按照《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32/J96-2010),在设计文件中提供照度和LPD值参数、镇流器选用、灯具效率等设计要求。

6.9 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设计电气专业设计到什么深度才能算合格?
答:见《2012年电气专业施工图审查技术问答》节能部分第10题解答。

6.10 2012年技术问答第47页16题,太阳能光伏系统发电量按不低于建筑物总变压器装机容量的0.2%。有一数据中心办公大楼,里面数据设备用电量很大,计算发电量时,是否可把此类工艺用电量剔除在外?
答:根据《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32/J96-2010)第7.0.4条,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总功率应不低于建筑总变压器装机容量的0.2%,因此建筑内的工艺用电量不应剔除在外。


七、住宅电气

7.1 GB50096-2011第8.7.3条:每套住宅应设户配电箱,其电源总开关.....但条文解释说:本条对每套住宅的电源总断路器提出了相应要求。 从条文本身来看,户配电箱总开关可以为隔离开关(这也是江苏省以前允许的做法),但从条文解释看,必须采用断路器。审图该如何把握?
答:国标《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8.7.3条,显然,正文与条文解释有差异。通常开关电器涵盖低压电器中所有可作为接通和分断电路的开关元器件,也必然涵盖低压断路器、负荷开关、隔离开关等元器件。按此条规定,户用总开关可以选择断路器、负荷开关及隔离开关等元器件。

7.2 JGJ242-2011第6.3.2条:每套住宅应设置自恢复式过、欠压保护电器。此种产品虽然有,但厂家较少,价格较高,且目前尚无三相产品,且只有在JGJ242-2011内提出。省内是否一定要执行?
答:《住宅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是现行国家规范,在我省内可按《住宅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第6.3.2条的要求,采用自恢复式过、欠电压保护电器;同时,按照国标《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8.7.3条及《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06第10.1.4.7条1款执行也可。

7.3 国家及我省的住宅设计规范或标准,均要求厨房、卫生间的插座应专放回路,若两回路与其他插座回路共用一只RCD保护,问此配电回路是否也能满足这两回路的专放要求?
答:现行国家电气设计规范只对某些电气装置或电气回路需设RCD保护有要求,没要求每一电气装置或回路均需单设RCD,因此,住宅户内多插座回路共用RCD保护装置是可以的,但设计人在选择RCD设置时,应计算并能满足RCD的可靠性及灵敏度的要求。
《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06对套内需设RCD的回路,只要求其能保护,不要求每回路均专设RCD。对于有人提:“根据国家住宅规范及我省的住宅设计标准,要求厨房、卫生间的插座应专放回路,若采用一只RCD保护,说此配电回路就不能满足回路的专放的要求”,我们认为这种理解是不妥的。通常一个配电回路是由线路的保护装置及馈电线路所构成,按国标《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6.1.1条的规定:“配电线路应装设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为防接地故障,提高保护装置的灵敏度而装设的电击防护装RCD,只作为附加保护不作为各配电回路必设的保护装置之一,且现行规范也没有对需装设RCD场所的配电回路要求专设的条文规定,因此,若厨、卫配电回路各设过电流保护装置并采用共用RCD或与其它的插座配电回路采用共用RCD的做法,已满足各回路专设的要求。

7.4 JGJ242-2011第9.4.4条条文解释:卫生间照明可与卫生间的电源插座同回路。GB50368-2005第8.5.5条:住宅套内的电源插座与照明,应分路配电。GB50368-2005全部内容均为强条。如何把握?
答:国标《住宅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第9.4.4条,推荐卫生间的照明回路与插座回路共用一回路,以提高照明装置的电击防护水平,我认为是合理、合适的。此做法虽与其它现行规范、标准的相关条文不一致,但只要都是现行执行的规范,且该条文的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是否采用可由设计人把握。

7.5 JGJ242-2011第11.7.3条的条文解释规定,家居配线箱处预留的AC220V电源接线盒内的电源就近取自照明回路,若该电源就近取自插座回路,是否违反了强标?
答:家居配线箱处需~220V电源,若照明回路不设有RCD保护的,其电源由照明回路提供是不合适的;将出的新版《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要求,此电源应取自插座回路;若该照明回路也设RCD保护,也可取自其附近的照明回路。

7.6 JGJ242-2011第8.5.1条:厨卫插座要求IP54型,什么插座满足此要求?
答:国标《住宅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主编人解释:过去在厨房、卫生间或阳台等潮湿性场所需装设防溅式插座,防溅式只是一种说法,国家对防溅式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而低压电器设备外壳的防护等级是有确切的定义与标准的,国家规范、标准的用语应准确,并应有依据,故此采用了IP54替代过去“防溅式”的说法。
现正规低压电气装置的厂家还没有生产满足IP54面板式插座,新版《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仍采用了原“防溅式”插座的用语。

7.7 GB50763-2012无障碍设计规范第3.12.4.5条:家具和电气控制开关的位置和高度应方便乘轮椅者靠近和使用;第3.12.4.6条:供听力障碍者使用的住宅和公寓应安装闪光提示门铃。条文解释:若设计时还不能确认使用者的类型,则所有设施要按照规范一次设计到位。按此理解则无障碍住房及宿舍均要满足第3.12.4.5条、第3.12.4.6条设计,然3.12.4.5条无任何具体做法,如何执行?
答:原国标《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虽已作废,但对于某些电气装置安装要求的条文可以借鉴。

7.8 JGJ242-2011第6.2.4条:照明、电力、消防应分别配电,以前常见的带蓄电池的应急照明接入公共用电配电箱(省住宅规范允许)的做法是否不再允许,必须设应急照明专用配电箱?
答:此条的内容在2012年江苏省工程施工图审查技术第四部分问题4已解答过。现再次说明一下,住宅内应急照明若按国家现行的各规范的要求设计肯定是可以的;在江苏省地区,若按《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06相关条文执行,也应该被认可,即采用自带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具可直接取自附近的公共照明回路。新版的《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仍保留了此条的内容,我们认为,对于住宅建筑这一特定的民用建筑类型,在不降低要求设计安全的条件下,简化系统的设计、降低工程造价是符合我国经济政策,也与目前推行的“绿色建筑”的概念是吻合的。

7.9 JGJ242-2011第9.2.3条,住宅门厅、前室、公共走道、楼梯间等处应设人工照明及节能措施。此处,门厅和前室不宜做声光控制延时开关,只做一个单极开关行不行,是否要增加别的措施。
答:在住宅的门厅采用普通单控开关的控制是可以的,若该门厅仅为单灯、单开关控制,此开关应能满足残疾人使用的要求。对于电梯前室及其它公共区域照明是否应采用普通开关或节能开关,现行国家住宅类的规范没提出具体的规定,均应由设计人自行把握。我们认为,对于设有电梯的楼梯间,从绿色、节能建筑角度考虑,应优先考虑采用节能开关的控制方式。

7.10 GB50096-2011第8.7.5条:公共部位应设置人工照明,应采用高效节能的照明装置和节能控制措施。本条为强条。
问题一:JGJ242-2011第9.2.3条文解释允许节能自熄开关控制时光源可选用白炽灯,与GB50096相违背,那么到底白炽灯能否使用呢。
问题二:新规范将原条文改为笼统的节能控制措施,此条虽为强条,但审图不好把握。
答:现行住宅类的设计规范,对于照明节能设计只倡导一个照明设计的理念,没有是具体的限定条文,《住宅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第9.2.3条的条文解释说,从我国目前实际使用的状态出发,当照明装置在采用节能开关控制时,允许采用白炽灯的光源,这是一种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是正确的。但白炽灯的使用应注意使用的条件及白炽灯在我国使用淘汰日期,一旦被淘汰,就不允许使用。
至于审图方面,若目前使用白炽灯仅限于采用节能开关控制的条件下,可不审查。

7.11 GB50096-1999(2003)第6.5.3 :住宅的公共部位应设人工照明,除高层住宅的电梯厅和应急照明外,均应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据此条及江苏省住宅规范,之前高层住宅电梯厅照明不允许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控制,但GB50096-2011对应条文8.7.5条已经取消了“除高层住宅电梯厅。。。”的表述,请问现在高层住宅电梯厅照明是否允许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控制?
答:应按新规定执行。现在高层住宅电梯厅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或普通单控开关控制均可,具体由各设计人自行处理。

7.12 GB50096-2011第8.7.5条规定:共用部位应设置人工照明,应采用高效节能的照明装置和节能控制措施…,该条文为强条,应严格执行,但在其条文解释中又要求:…设计中要求具体分析、因地制宜…,令人难以把握。省标DGJ32/J26-2006第10.1.5.2.5中又要求:…除高层住宅电梯厅和应急照明外均应采用节能自熄开关…,后省厅下传住宅设计方法中该范围又扩至地下自行车库,审查中应如何把握?
答:前面已述,现国家住宅类的规范,对照明节能设计只倡导一个设计理念,在照明控制方面,采用节能开关控制,单灯控制、集中式的定时间控制等均属于照明节能控制的范畴,不再强调那些公共区域必须设置节能开关这单一的控制模式,具体还是设计人自行把握。新版《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也同国家规范做了相应的调整。但应注意,设计人若对住宅公共区域照明采用集中式定时间的控制模式,在各照明区域,必须设置现场控制开关。

7.13 JGJ242-2011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9.2.4条住宅建筑的门厅应设置便于残疾人使用的照明开关,开关处宜有标识。条文解释至少有一处照明灯残疾人可控制或常亮。然未见条文对开关类型及高度有具体要求,请问残疾人使用的照明开关如何设计?
答:JGJ242-2011第9.2.4条,对供残疾人使用的照明开关的要求应非常具体,应按此规定的条文来执行。若采用宽板型墙壁开关,该开关的安装高度宜距地不大于1.10m;若采用声、光控等开关控制,对此开关的安装高度可不作要求。
7.14 高层小区内,有一部分高层设置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一部分未设置,那么未设火灾报警系统的高层中应急照明系统是否需要强启?如需要,应如何设置?
答:按国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第6.3.1.8条要求,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需设置对应急照明系统的联动控制;若该工程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关条文规定,不需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设置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为了消防设备的联动控制要求,均可不需设置应急照明的联动控制。

7.15 JGJ242-2011第6.4.3条:高层住宅建筑中明敷的线缆应选用低烟、低毒阻燃类线缆。问题:何为低烟低毒线缆,是否只有低烟无卤型电缆才符合要求,ZRYJV是否可以?
条文解释明敷线缆包括电缆明敷,电缆敷设在电缆梯架里和电线穿保护管明敷,问题:电缆封闭式桥架内敷设是否算明敷?
答:矿物绝缘电缆(如有外护套,则外护套不应含卤素)、低烟无卤线缆、低烟低卤线缆、隔氧层电缆均属于低烟、低毒类线缆。ZRYJV不属于低烟无卤型。
明敷线路通常指直接明敷、导线穿管明敷、导线沿桥架敷设,电缆沿封闭式桥架敷设的应算是明敷方式。

7.16 JGJ242-2011第6.4.5条中,要求应急照明应采用低烟无卤阻燃的线缆,请问对于暗敷线路也有同样的要求吗?
答:按JGJ242-2011第6.4.3条的规定,对于暗敷线路应没有同样的要求,但注意,对该线路应满足阻燃或耐火方面的要求。

7.17 在防雷设计中,一般的住宅工程是否也算做含有电子信息系统的建筑,并要按照国标《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12中相关规定要求来设计?
答:根据国标《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12对于电子信息系统的定义,“由计算机、通信设备、处理设备、电力电子装置……,按照一定应用目的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住宅建筑内的电信、CATV及宽带传输,只能认为是信息的采集、接收,即使有些对网络信息的下载、上传可认作为互联通信的范围,故一般的住宅工程可认为不属于有电子信息系统的建筑,其防雷设计只要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相关条文规定即可。

7.18 GB50096-2011第8.7.9条。门禁应能集中解锁或能从内部解锁。从条文本身来看能从内部解锁即可,但条文解释说: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联网型门禁系统时,在确认火灾后须在消防控制室集中解除门禁。设有联网型门禁系统,但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住宅,按条文能做到从内部解锁即可,但从条文解释看必须要在消控室解锁。审图就遇到过一个整个小区所有建筑均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然也无消控室的情况,又如何做到消控室集中解锁。请问(1)本条设计该如何实现。(2)审图又该如何把握。
答:未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物,门禁系统应从内部解锁;未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却设联网型门禁系统,其系统如何知道火情的发生情况,如何来集中解锁呢?故未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其门禁只能考虑从内部手动解锁释放。在审图时,只要其满足条文的要求即可。

7.19 GB50096-2011第8.7.9条,当发生火警时,疏散通道上和出入口处的门禁应能集中解锁或能从内部手动解锁,可理解为有集中解锁门禁的功能后可不设手动解锁功能?
答:这个理解是错误的。根据《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9.5.1条5款要求:“安装有门禁系统的住宅,应保证住宅直通室外的门在任何时候能从内部徒手开启。”
7.20 在住宅工程的一般性配电设计内容中,各户内的紧急求助按钮装置的设置,是否也应像住宅电话,CATV、访客对讲及门控系统一样必须设置?
答:按现行住宅类强制性规范、标准,户内紧急求助按钮装置应属于家庭安防系统的设计内容,对于住宅建筑安全防范系统的设置仍是“宜”字,2012年施工图审查技术问题已阐明过,根据省相关规定,住宅建筑应设置安全防范系统,但此工程的设计,不一定是由主体建筑设计单位完成,也可由有设计资质的其它设计单位完成,如智能化系统工程公司等。对于主体建筑的设计单位需完成的弱电设计内容,仍为通信(电话和宽带,应采用光纤入户方式)、CATV、访客对讲及门禁系统,或根据相关的消防规范完成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若建设单位已委托需设置家庭安防系统的,其设计应按家庭安防系统的设计要求进行设计。

7.21 新规范中,住宅光纤到户是强条,但此部分内容一般是相关电信部门施工,设计时只是预留管道,审查时应如何把握?
答:根据国标《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50846-2012第3.1.2条的规定,住宅建筑、通信设施与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分界点为接入点,接入点以后通信管内及设施均由住宅建设方完成,作为住宅建筑的设计单位,应完成这一部分的设计任务,并满足设计深度的要求;但鉴于多年来的设计状况及设计院的设计能力及不知电信业务经营者(现有三家)接入点外的网络结构情况,现允许设计院只提供设备用房的位置、空间及用户的光纤线路的管网通道即可。

7.22 国标JGJ242-2011第14.2.3条的条文解释,对于100m或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需每栋楼均设置消防控制室,此要求是合适吗?
答:近期,国标《住宅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主编人对此条的解释为:当时制定此条规定时,没多考虑住宅建筑的特殊性,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合理性及该建筑群的物业管理状况,多栋高层住宅建筑群,可合用一处消防控制室。

八、审图

8.1 以前我们都认为条文解释是对条文的补充和说明,应该执行。但现在规范的制定说明都声明:条文解释不具有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参考。那么该如何看待仅在条文解释中出现的要求?
答:条文怎么说我们怎么做。条文解释说仅供参考,我们就把它作为帮助我们理解规范规定的参考资料。

8.2 在图纸审查中,有的设计单位报审的图纸不包含弱电图纸,而仅在说明中注明是另行设计;还有的设计单位既没有弱电图纸也没注明是另行设计。对于后一种情况我们可以以图纸不全要求补充设计;但是对于前一种情况我们是要求建设单位补充设计,还是按现有图纸审查就行了?
答:我们的任务是送什么图就审什么图,对于那些应有而未送审的图纸,我们在审查意见中说明不含此项内容即可。

8.3 规范JGJ242-2011有较多令人困惑之处且有大量“宜”的要求,审图人员按此规范审查图纸,自己也觉得过意不去;但是不按它审查图纸,它又确实是建设部发布的规范,应该按规范执行。有人按它审查,有人不按,有的条文执行,有的条文不执行,好像也不妥。江苏省能否统一各口径?
答:住建部2013年13号文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
(四)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审图人员应抓主要矛盾。关于很多规范中都有带“宜”字的条款,“宜”表示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它是优化要求。作为行业标准的《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来说,理应高于国家标准,“宜”字条款相对较多是很正常的事。作为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有责任心的设计者来说,应主动实施,不应拒绝“宜”字条文。但对审图者来说,不应强制设计者非选“宜”字不可,如果在某种情况下,审图者认为很有必要照“宜”条来做,就按优化意见提出,不存在、也无必要统一口径的问题,否则就不是“宜”的条文,而是强条或者强标了。

8.4 类似苏公消防[2013]4号文的文件,施工图审查是否需要按它进行?
答:苏公消防[2013]4号文是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于2013年1月14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的目的是:吸取火灾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源头管理,更好的解决我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监督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该通知涉及公共财产和人身安全问题,其中的要求比国家标准更具体、更严格,设计和审图应遵照执行。

8.5 防雷强条“构件内有箍筋连接的钢筋或成网状的钢筋,其箍筋与钢筋的连接,钢筋与钢筋的连接,应采用土建施工的绑扎法或螺丝扣连接,或对焊或搭焊连接。单根钢筋或圆钢或外引预埋连接板、线与上述钢筋的连接应焊接或采用螺栓紧固的卡夹器连接。构件之间必须连接成电气通路”,如果防雷说明未明确此内容,审图时如何把握,是否按违反强条提出?
答:以上要求实际上已是延续多年的习惯做法,并且国家建筑标准图集,如《防雷与接地安装》(D501-1~4)及《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与施工》(D800-8)都有详细做法图示。只要设计说明中已列出上述施工参考图集即可,不一定非要求将该强条写出不可。如果审图者仍不放心,可按设计深度或优化意见提出。

8.6 工程设计中部分区域可由二次装修,但有的设计,除走道、干线设计外,其余整幢楼都由二次装修设计,请问是否符合要求?
答:从所审装修设计图纸来看,一般包括正常照明和插座布置,不含供配电及消防设计。对于正常照明,关键是看照度是否满足使用功能要求、照明单位功率密度值是否满足节能评价标准的要求、光源选择、灯具效率及其附件是否满足相关规范的规定。只要设计者对二次装修提出了上述要求,则可以通过审查。

8.7 2012年技术问答第33页11题,安全防范系统的相关图纸如不是主体建筑设计单位设计,其图纸如不同期报审或无图,仅交付由智能化公司另行设计,是否同意该项目通过?如让其通过,审查意见里是否备注“缺安全防范内容”?另外,能耗监测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是否可参照上述处理方式?
答:如果图中说明安防系统由甲方另外委托专业公司设计,审图意见中可注明“送审文件不含安防系统设计”。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可参照上述做法。
但对能耗监测系统,对于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而言,它是节能设计和审查必不可少的内容之一,由于是近年来才提出的新要求,一般设计单位完成有一定难度,而专业智能公司对此也不够熟悉,因此,该项内容的设计应由设计单位和专业公司共同协作完成,即设计单位主要完成硬件设置(计量表计部分),专业公司完成软件相关部分并付诸实现其数据采集、监测、分析及上传功能。审查人员应根据《江苏省新建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1年版)和《江苏省新建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2011年版)进行审查。

8.8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电气2009年版)中的规定,是否可以作为施工图审查依据?
答:《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电气2009年版)前言说,这是一套大型的、以指导民用建筑工程设计为主的技术文件,供全国各设计单位参照使用,也可供有关建设管理部门、建设单位和教学、科研、施工、监理等人员参考。本书属于工具书的范畴。
施工图审查的依据是强制性条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试行)》(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2003年1月)、以及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所颁发的规程、规定(如前面所说苏公消防[2013]4号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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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wjqgywjq
    wjqgywjq 沙发
    好东西,下载了,顶!!!
    2017-06-26 20:4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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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同0
  • wjqgywjq
    wjqgywjq 板凳
    太好了,感谢分享好资料!
    2017-06-26 20:3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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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同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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