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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几个问题探讨(ATS、应急照明、防火……)

发布于:2016-01-03 17:21:03 来自:电气工程/供配电技术 [复制转发]
本帖最后由 电医生 于 2016-1-3 17:25 编辑

1、引言
目前,节能、环保是公众关注的热门话题,国家和地方相继发布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等标准,这些标准的发布为建筑节能设计提供了依据和指导,发挥了很大作用,但仅仅依据这些标准而不关注各专业方案的合理性是很难做到节能和绿色设计的。专业设计合理性的前提是各专业规范合理、可行,标准、规范是设计的法规和准绳,如果设计规范不科学、不严谨,不仅会造成浪费,还会降低安全性。笔者提出几个电气设计中值得商榷的问题,希望能抛砖引玉,在规范修编时,引起规范编制者的注意和研究。

2、关于自动转换开关(ATS)的使用
电气设计中,对消防负荷采用双路电源末端自投是消防规范的要求,这项要求是我国规范独有的,而有些设计把一级、二级负荷也采用双路电源末端自投,使得线路方面要用双倍的线路,而末端又大量使用ATS。这是因为以前电缆、电线生产技术水平低,防火性能不高,采用双路电源提高供电可靠性是可行的。而现在阻燃、耐火、防火电缆、电线已十分普遍,产品技术水平提高,仍要求双路电源末端切换是否还有必要的问题值得商榷;另外,增加ATS不仅增加了造价,也增多了故障点,反而降低了可靠性。在北京奥运期间,为提高可靠性,取消了原设计中许多ATS的做法就是明证。另一方面,现在建筑物吊顶中各种管线错综复杂,电气竖井面积也不可能太大,如果能减少一些电缆,不仅节材,也节省空间,对于安装质量的提升、检验的方便都有促进作用。把节省材料的费用用在提高安装质量检验环节,既体现了绿色环保,也提高了可靠性。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修编稿(以下简称“新民规”)中增加了一级负荷的供电应由双重电源的两个低压回路在负荷的末端配电处切换供电的内容,二级负荷的供电也增加了两个低压回路在末端配电处切换或变电所内切换供电的内容,在原来的规范中没有条文明确规定一级、二级负荷采用双路电源末端自投,仅一些技术措施上建议采用ATS, ATS的应用已经非常普遍,而新民规会使ATS的滥用更有规范依据,滥用ATS的结果是不仅降低了供电可靠性,又浪费了材料。笔者认为,随着技术的发展,对原规范中一些不合理的做法(造成浪费的做法),新修订的规范不能墨守陈规,不能不做一些实验和调研,不能不敢删除不合理的做法,或者以“以人为本”的名义,以“世界上谁的标准高就用谁的”的做法,不分场合和条件,造成浪费,这些不节材的做法是与节能环保背道而驰的。

3、关于应急照明
应急照明在我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都有具体规定,并且有时会出现矛盾,让设计者无所适从。《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13)中规定,应急照明包括疏散照明、安全照明、备用照明,照度值是平均水平照度,《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中,仅仅提到疏散照明和备用照明,并且提到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要求,照度值为最低水平照度。原《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提到的应急照明为火灾应急照明,分为疏散照明和备用照明;现在住建部又陆续出版了专项设计规范,如《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教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体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交通建筑电气设计规范》、《金融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等,每本规范中对应急照明的规定不尽相同。名词术语的含义不统一,给设计带来不便。在这些规范中对于备用照明的要求,基本上是一致的;而对于疏散照明,设计者需要综合各本规范要求,找出合适的条文。疏散照明设计包括疏散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灯的设计,原民规和新民规中均有一张疏散标志灯设置位置示例,见图1。此图很容易引起误解,让设计者以为设计了疏散标志,就完成了疏散照明的设计,而把疏散照明灯忘记了,没有考虑疏散照明的照度要求。


QQ截图20160103172258.jpg


图1 疏散标志灯设置位置


另外,对于垂直疏散区域如楼梯间,要求最低水平照度为5lx。笔者认为,图1中,休息平台上的标志灯没有必要装设,因为人们在楼内疏散时,不至于上下楼都分不清,标志灯主要要求表面亮度,只是标示疏散方向,而标志灯不可能达到5lx的照度要求,标志灯不能作为照明灯使用,此处要有疏散照明灯才能满足照度要求,并且在此处安装标志灯时布线不易,经济付出较大,收效甚微,对于人员密集场所或特殊场所,如需指示方向,建议采用蓄光型疏散照明标志。另外,图1右侧属于袋形走廊,疏散标志应按袋形走廊标志灯的距离安装。

4、关于防火
近年来,涉及到安全的条文格外受到重视,安全第一是十分必要的,但一味地增加电气系统来保障安全也不一定能达到目的。如一些建筑规范中增加“电气漏电火灾报警系统”,是参考了日本的规范,而日本只是对很小的住宅单元且多是木制房屋采用了“电气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并且其接地型式与我国也不太相同。火灾的发生是有条件的,要有可燃物、氧气和火源才能发生火灾。实际上,我国的导线敷设是有保护的,有穿管、埋地、埋楼板等方式,管内不允许有接头,只要按照敷设规范要求,周围是不可能有可燃物的,发生火灾的几率很小。现在楼宇中安装了“电气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却因在真正有了报警信号时查不出故障点,而在实际运行中被拆除的情况比比皆是,造成了极大浪费。如果将用于此系统的投入把安装和检验做好,会有更大的安全保障,又节材、环保。所以,用很复杂的系统去保障系统安全,其结果是可想而知的。

5、关于住宅装设过、欠电压保护电器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中规定了每套住宅应设置自恢复式过、欠电压保护电器,其理由是由于中性线发生故障导致低压配电系统电位偏移,电位偏移过大时会烧毁单相用电设备引起火灾,甚至会危及人身安全。在早期的住宅中,中性线是有断线现象的,这是因为以前“以铝代铜”时期,使用了大量铝线,铝线容易断,而中性线截面有时比相线截面还小,中性线故障后引起中性点漂移的现象时有发生;而现在住宅中已经规定使用铜线且中性线截面与相线截面至少相等,断中性线的现象已经很少发生,并且许多剩余电流保护器本身具有过电压保护功能,家用电器是通过插座回路供电的,即使有过电压存在,剩余电流保护器也会跳闸而保护家用电器。目前的自恢复式过、欠电压保护器是由电子线路、变压器、晶闸管、继电器等组成,本身故障点多,又无隔离电源功能,费用至少在每个100元,大量装设此种产品去防御很低的故障几率,是得不偿失的。

6、结束语
建筑行业规范很多,条文汗牛充栋。为了电气安全,规范修编参考国际标准时,不应该采用“谁的标准高就用谁的”的做法,应做具体分析和实验,真正做到安全、经济、适用的综合平衡。设计规范要引领设计返璞归真,使“越简单越可靠”的理念深入人心,才能做出利于节能、环保的设计。设计规范凝聚着许多专家的智慧和汗水,笔者浅见寡闻,一孔之见,谬误难免,还望得到专家的原谅和指正。


QQ截图20160103172258.jpg

全部回复(6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 卷舒
    卷舒 沙发
    电气规范的编制的确应该与时俱进,各规范矛盾处也应统一
    2017-03-30 14: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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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希望在前方
    学习一下!
    2016-06-16 07:4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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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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