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调整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准备条件的通知
2015-11-16
水建管〔2015〕433号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快水利工程建设,根据中央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和职能转变的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展施工准备的条件进行调整,取消将初步设计已经批准作为开展施工准备的条件。今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年度水利投资计划下达后,项目法人即可开展施工准备、开工建设。施工准备的主要内容包括:开展征地、拆迁;实施施工用水、用电、通信、进场道路和场地平整等工程;实施必须的生产、生活临时建筑工程;实施经批准的应急工程、试验工程等专项工程;组织招标设计、咨询、设备和物资采购等服务;组织相关监理招标;组织主体工程招标的准备工作等。
水利部
2015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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