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在线论坛 \ 建筑设计 \ 建筑规范 \ 14版建规 7.3.5条第3款 是否可理解为消防前室 不得开设管道井的防火门??

14版建规 7.3.5条第3款 是否可理解为消防前室 不得开设管道井的防火门??

发布于:2015-11-06 11:18:06 来自:建筑设计/建筑规范 [复制转发]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的 109页 7.3.5条3款

除前室的出入口、前室内设置的正压送风和本规范第5.5.27条规定的的户门外,前室内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是否可以理解为消防前室不得开设水暖电管道井的门??或者可以理解为 管道井的门为乙级防火门则可以放在消防前室??








全部回复(12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 xfxwh
    xfxwh 沙发
    lwlzl1314 发表于 2016-7-30 10:45 看图示6.4.3图示四,明确可以的开设管道井的门的,在防烟楼梯间前室的条文里,防烟楼梯间前室内可以开设管道井门,在条文说明里,防烟楼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内可以开设管道井门。在消防电梯前室的条文里,消防电梯前室不可以开设管道井门。两条都是强制性条文,但我认为条文说明扩大了原条文的范围,条文的效力要强于条文说明。
    2016-10-13 21:5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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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同0
  • yzhy20121227
    yzhy20121227 板凳
    感谢楼主的好资料
    2016-07-31 11:4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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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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