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遇到 UPS 容量选择的倍数问题,与考友“黑-耳机”磋商后,烦请“210 大师” 指点之后,特将结论总结如下,分享于各位:
UPS 的输出功率选择有量两个出处:(必考两个倍数)
1. 配三(P68):简称“计算机电子是 1.5 倍,其它设备是 1.3 倍”。原文“不间断电 源设备给电子计算机供电时,单台 UPS 的输出功率应大于电子计算机各设备的 额定功率总和的 1.5 倍,对其它用户设备供电时,为最大计算负荷的 1.3 倍数。”
2. 民规:民规有多出出处
1) 6.3.3 条下第 2 款(P53):对电子计算机供电时,UPS 装置的额定输出功率应大于计算机个设备额定功率总和的 1.2 倍,对其它用电设备供电时,其额定 输出功率应该为最大计算负荷的 1.3 倍。(此条和配三不一致)
2) 15.8.2 条,“供电、防雷与接地”:自设前端供电宜采用 UPS 电源,其标称功 率不应小于使用功率的 1.5 倍。
3) 另外,网上还能找到一个编排序号不太一致的民规电子档,其 18.18.3 条,“BA系统宜设不停电电源(UPS)装置,其容量应不小于由其供电的全部用电容 量的 1.5 倍数。”(本条对照纸质版后没有,仅作了解。)
噜噜牛【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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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分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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