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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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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钢管桁架节点是否可按铰接设计的疑问对于《钢规》10.1.4条2款 在桁架平面内杆件的节间长度或杆件长度与截面高度之比不小于12(主管)和24(支管)时,可视为铰接。有点不明白到底应该是取节间长度还是杆件长度?是否是按以下的思路来理解?就下弦杆而言,并没有断开所以取杆件长度来和截面高度比。但是如果这样,如果竖腹杆间距很小,即下弦杆的节间长度很短,是否还能把节点视作铰接?求有丰富经验的大神来帮我理清这条规范 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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