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用水定额
|
用水单位
|
供水小时
|
时变化系数
|
用水量
|
总用水量
|
1.
|
生活用水
|
50L/人.班
|
5000名工人(两班)和450名行政人员
|
24h
|
3
|
273M3/日
|
338M3/日
|
2.
|
生产纯水
|
2.72M3/h
|
|
24h
|
|
65M3/日
|
|
3.
|
空调补水量
|
80M3 /h
|
|
24h
|
|
1920M3/日
|
1954M3/日
|
4.
|
绿化及道路浇灌用水量
|
34M3/日
|
|
|
|
34M3/日
|
|
5.
|
消防栓用水
|
Q内=40L/SQ外=15L/S
|
|
2h
|
|
396M3/次
|
940M3/次
|
6.
|
喷淋用水
|
151L/S
|
|
1h
|
|
544M3/次
|
|
0人已收藏
0人已打赏
免费0人已点赞
分享
纯水系统
返回版块6.51 万条内容 · 248 人订阅
阅读下一篇
农业水价改革是促进节水农业发展的动力一、灌区水价的沿革及现状 1、沿革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水费经历了多个历程,灌区的水价也随之发生变化。1965年之前,供水不收费。1965年,水利电力部制定了《水利工程水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该办法虽经国务院批准颁布实施,但受“文化大革命”的影响未能在全国执行。由于长期采取无偿供水或低价供水政策,导致水利工程维修管理、设备更新费用严重不足,许多单位连简单的再生产都难以维持,同时不利于合理用水和节约用水,造成严重的水资源浪费。为此,前水利部1982年2月向国务院呈交了《关于核定水费制度的报告》,报告指出,制定水价应以供水成本和利润为依据。1984年7月,中共中央书记处纪要提出“要修订水费标准,拟定全国征收水费的原则,对提高水费以后发生困难的地区和部门,要进行补贴,宁可将水费补贴在明处。”1984年冬水利电力部拟定了《重新核订水利工程收费制度的暂行规定》上报国务院,1985年7月22日经国务院批准并以国发[1985]94号文《关于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全国遵照执行,此后许多省市都对供水成本进行了测算,并拟定了水费改革方案,自此,灌区的水价收费有规可循,并逐渐步入正轨。
回帖成功
经验值 +10
全部回复(1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抢板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