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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区域创新系统的定性和构成

发布于:2015-09-07 15:06:07 来自:环保工程/规范资料 [复制转发]
  对长三角区域创新系统的基本概念、主要特征及其在国家创新系统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进行深入的定性分析.在此基础上,从创新主体、创新资源和创新环境的要素角度以及上海市创新子系统、浙江省创新子系统和江苏省创新子系统的角度分析长三角区域创新系统的构成.建立了开展长三角区域创新系统实证研究的前提和基础。
   1长三角区域创新系统的定性
  1.1基本概念
  长三角区域创新系统是指在地域相连、人缘相亲、文化相通、经济相融的江浙沪三个省级行政区范围内.各地各级政府、各类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介组织、金融机构等创新主体,密切联系、分工协作、联动发展、高度一体化,在法律、政策、体制等创新环境中.促进知识、信息、技术、资本、设备等各种创新资源通畅流动,共享互补。形成的跨行政区域创新系统。
  建设长三角区域创新系统.旨在提升本区域创新能力:提高区域整体竞争优势和国际竞争力:推动区域经济社会一体化,率先实现科学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服务长江流域.服务全国.促进国家创新体系的发展与完善以及国家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总体战略目标的顺利实现
  2002年11月.中共十六大明确提出要建设国家创新体系2003年11月2日.在国家科技部指导下.上海市政府、江苏省政府和浙江省政府在“长三角区域创新体系论坛”上共同签署了《沪苏浙共同推进长三角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协议书》.这是全国第一个省级政府间签订的共建区域创新体系的协议.也标志着长三角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正式启动
  1.2主要特征
  (1)整体性。长三角区域创新系统是以地域相连、人缘相亲、文化相通、经济相融的江浙沪三个省级行政区为载体这三个省级行政区在历史上就有着密切的联系和交往.具有共同的历史地理文化传统。
  (2)区际性长三角区域创新系统的创新主体是跨行政区域的.来自江浙沪三个省级行政区.彼此的关系是平等的.其分工明确、密切协作,共同主导着长三角区域创新系统的建设与发展长三角区域创新系统的创新资源是跨行政区域的.来自江浙沪三个省级行政区被充分整合、优化配置.能够从一个行政区顺畅地流动到另一个行政区.对整个区域的创新活动提供强有力的支持.也避免了重复建设所导致的有限资源的浪费以及恶性竞争
  (3)一致性。长三角区域创新系统的创新环境具有高度的一致性.江浙沪三个省级行政区的法律、政策、体制、机制等无缝对接和贯通.创新创造创业创富的氛围是共同的,基础设施建设实现了高度一体化。
  (4)行政约束性。江浙沪分属三个省级行政区都有各自的行政区利益,部门利益、本位主义、地方保护等思想观念制约着长三角区域创新系统的一体化发展.成为长三角区域创新能力提升的约束和障碍。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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