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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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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钢结构屋顶防火设计问题理解本人工作中遇到:一栋公共建筑,设定二级耐火等级,采用了钢结构屋顶,但钢构件未采用任何防火隔热措施!于是给设计人员提出需要增加防火措施,设计人员辩解说GB50016-2014未明确钢结构构件必须增加防火隔热措施要求,原《高规》第5.5节是有着部分内容的;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郑实老师的新规范释义课件(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释义,第22页))也提到过新规范未提及。 笔者认为必须增加防火耐热措施,原因如下:因设计明确了该建筑二级耐火等级,依据第5.1.2条规定,屋顶承重构件耐火极限必须不小于1小时,而新规范附录“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的注释8明确了,无防火保护层的钢屋架耐火极限按照0.25小时确定,因此,不设防火保护层必然违背强条(5.1.2条),必须增加防火隔热措施(防火隔热涂层、不燃材料保护层、自动喷淋等等),个人理解规范不再明确钢结构的防火隔热措施的原因也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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