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筑工程合同价款形式通常采用以下两种形式:
1.1 固定单价合同:业主在招标时给出的工程量清单表中的数字是参考数字,而实际工程款则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承包商投标时所报的综合单价计算。由于单价合同允许随工程量变化而调整工程总价,业主和承包商都不存在工程量的风险,合同双方都比较公平,因此此种合同形式是比较常用的合同形式。
1.2 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总价一次包死,固定不变,即不再因为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的变化而变化。此种合同结算简单,但承包商承担风险较大,且电力工程环境、工程条件等比较复杂,一般不采用此种合同价款。
2.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的一般约定方式:
2.1 按综合单价的承包形式结算的: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的承包项目的单价是按综合单价包死的,不能调整,材料不论市场涨跌均不调整,例如合同约定钢筋、铁件制作安装费是4500元/吨,那竣工时结算只能按照4500元/吨。
2.2 工程量可以按照施工图调整:电力工程中工程量计算的规则一般按照行业定额按概算计算出工程量,原合同工程量在结算时没多大意义,只是在支付进度款过程中起指导作用。结算时的总造价等于施工图算量与合同中综合单价的乘积。
2.3 措施项目费用应按照包干的形式结算:即无论实际发生多少费用均不予调整。那么,这些措施项目只能凭企业以往干同类工程的经验去报价了。
2.4 零星用工的结算:应按照实际签证工日数量、乙方所报工日的综合单价(含消耗性材料及小型机具费用)计算。
3. 合同价款的调整范围和调整方式
3.1 施工条件变化引起的价款调整: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新的变化,尤其是设计变更,这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预见的事件,承包商的报价是根据招标文件为基础计算的,如果改变了工程部分的施工程序或施工方案,影响了承包商的费用,承包商就可要重新估价,并提出延长工期要求。
3.2 地质条件的变化引起的价款调整: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根据其影响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施工单位可根据相关资料来办理另委或签证来增加费用,而由于地质条件变化导致人工工时增加、人工效率低、施工机械台班增加、管理费增加都应该给予补偿。
3.3 甲方指定分包商引起合同价款的调整:由于甲方指定分包商而发生的配合费也是应该合理计取的。收取此费用应双方协商。
3.4 钢筋量差调整引起的合同价款的调整:建筑工程中由电力概算定额子目工程量计算的钢筋(综合考虑钢筋、各种铁件、预埋螺栓固定架)含量称为钢筋概算定额含量,由施工图计算的钢筋(铁件)含量称为钢筋施工图量(应综合考虑钢筋及损耗搭接、各种铁件及损耗、预埋螺栓固定架),后者与前者之差称为钢筋含量差。此部分在结算时应该调整,因为此部分在投标报价是没法估计,只能依靠概算定额含量作为投标报价依据,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是无法预见的。
3.5 甲方要求加速工期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当工程项目计划进度不能够实现时,业主通过分析研究将给自己带来重大的经济损失或政治影响时,业主要求乙方赶工措施,发布加速施工指令时,要求承包商投入更多资源来完成该项目,保证业主经济利益实现时,由此引发承包方多投入人力、物力、财力、精力,承包方有权要求业主增加额外的费用。
3.6 物价的太大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当建筑工程的一种主要材料或几种主要材料的价格涨幅超过预定风险时,建议对物价风险的调整采用FIDIC合同条件规定,运用调价公式来对物价风险进行调整。运用调价公式来对物价风险进行调整,其主要需要确定的由固定系数及各调整因子权重的确定、调价指数的选择和调价基数的确定等。
3.7 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描述笼统不清的合同价款的调整:招标工程量明细表中按照台、套、座、项等报价的,由于项目描述笼统不细化而造成实际成本与投标报价相差太大,原投标报价显失公平。建议核销原报价子目,重新组价。
4 外部条件的变化下的合同价款调整
4.1 工程所在地法律、法规的变化。我国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于该种情况有仅仅在可调价格合同中的调整因素中提出,其余合同形式下的调整因素都由双方的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发生变更时,如提出进口限制、外汇管制、税率提高、劳动法的改变等,都可能引起承包商施工费用的增加。此类风险是承包人难以预料的,应该纳入发包人的风险范围内,不管合同类型如何,合同价款都应该做出调整。
4.2 物价的变化。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推行,施工图预算模式下的物价的调整方法已经越来越不再适用,承发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中约定合适的调价方法来减少工程结算时的争议。FIDIC合同条件是目前国际工程运用的最多的一种合同文本,其处理原则、方法已经得到了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的认同,因而,在此建议对于物价风险的调整采用FIDIC合同条件的规定,运用调价公式来对物价风险进行调整。运用调价公式来对物价风险进行调整,其主要需要确定的有固定系数及各调整因子权重的确定、调价指数的选择和调价基数的确定等。
根据物价风险调整合同价款的含义,物价风险下的合同价款调整是因资源价格的涨落而对承包商进行成本补偿,这一条是判定各款项是否应纳入调价基数的首要依据,其次应考虑到加入的价款是否影响原有调价公式的权重系数。工程合同价款按支付时间不同又可以分为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各种合同条件对于进度款的包含内容也不同,FIDIC合同条件中进度款不仅包含了工程量清单的支付项目,也包含了索赔款和变更款,计日工价款、违约金,奖金,扣除的保留金等,我国现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进度款内容则不包括索赔款。
价格是合同成立的关键因素,合同各方对价格形成一致意见时,合同其余条款容易达成一致意见。工程合同中工程造价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用、管理费和利润以及税收组成,是各方利益的主要抗衡点,且建设工程由于其标的普遍较大,履行时间较长,涉及方面较多,工程价款的支付作为发包方控制工程建设的重要手段,获取工程价款作为承包方继续进行施工,获取回报的保障,建筑工程合同价款与支付的约定比较一般合同应该更加详细、具体、明确,作到合同支付流程没有遗漏,违约发生时处理程序完善。
5. 结束语
总之,合同价款的调整不止以上几项,合同价款的调整是业主与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正常的业务往来,它的健康开展,对于培养和发展建筑市场,促进建筑业的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一是促进了合同内部的管理,严格履行合同,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二是有利于合同造价的合理确定,使工程造价更为实事求是。三是促进合同当事人更快熟悉国际惯例,熟悉掌握合同价款调整的方法与技巧,适应我国加入WTO后的建筑市场形势,提高我国施工企业的竞争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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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抢板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