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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念上适应水平上体现 环境执法何以接洽新法

发布于:2015-08-22 14:48:22 来自:环保工程/节能技术 [复制转发]
新《环保法》实施临近,如何加强环境执法以适应新法成为当下各界热议的焦点。专家认为,要在环境执法思维模式上做到3个转变,也接洽新法落地。


  
  理念上适应水平上体现 环境执法何以接洽新法?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即将施行,如何坚决贯彻新法,发挥其在中国经济绿色转型中的重要作用至关重要。
  
  目前,我国的环境形势和环境质量不容乐观,如何加强环境执法以适应《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法),笔者认为需做好以下几点:
  
  第一,环境执法理念要适应新法。
  
  笔者认为,要在环境执法思维模式上做到3个转变:
  
  一是要从末端治理到源头与末端治理相结合的转变。按照新法规定,需要在源头上做好两个环境影响评价,即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通过规划环评将落后产能清空剥离,腾出环境容量给效益好、污染少的企业和项目;通过建设项目环评为项目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防治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其次,要在末端坚决淘汰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并进一步强调排污者防治污染的主体责任。
  
  二是要从单纯污染防治到生态环境保护的转变。环境执法工作要从工业污染源监管向生态保护领域监管延伸,从城市环境监管向农村环境监管拓展,要将生态环境保护作为执法的新动向、新领域、新探索,守住生态保护红线,保障区域生态安全。
  
  三是要从环保单元监管到政府多元化监管的转变。新法共有六条条款涉及国土、林业、农业、公安等“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因此环保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就是该移交的要移交做到“不越位”,该联动的要联动做到“不失位”,不能由环保部门包揽一切,替代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实行环境保护的责任。
  
  第二,环境执法原则要适应新法。
  
  新法是针对我国现在严峻环境现实的一记重拳,是一个重大的制度建设,它与环保领域上的水、大气等单行法,既有联系又有分工。因此,在环境执法过程中首先要把握新法法律效力大于旧法,基本法大于单行法的原则,在新法施行后,其他法律与该法不一致的,就应当适用新法,该法没有规定的,就适用单行法。
  
  经笔者梳理,新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重大变化主要表现在一是制定了按日计罚的原则;二是赋予了环境执法人员查封、扣押权;三是严格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四是对超标超总量排污的企业不再做出限期治理的规定,避免企业利用限期治理作为超标排污“护身符”的现象。
  
  第三,环境执法水平要适应新法。
  
  “两高”司法解释降低了定罪量刑门槛,环境执法手段得到了加强。新法实施后,环境执法人员除了“两高”司法解释的要求外,还被赋予查封权、扣押权,以及针对第六十三条规定的4种环境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进行拘留的权利,都给执法水平提出了新要求,需要环境执法人员一是积极参加业务培训,加强业务学习,强化自身业务水平和提升执法能力;二是可以邀请公安、法院等司法机关有关人员,就如何提升环境执法中的证据有效性、针对性进行研究学习;三是通过交叉执法、联动执法等机会,与环保工作发达地区多沟通交流,汲取经验教训,弥补自身短板。
  
  第四,环境执法意识要适应新法。
  
  新法实施后,环境执法已不仅局限于环保部门和污染物排放的企业事业单位等监管对象之间,而是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将公民监督环境保护的环境权利进行了确认,将环保部门的环境监管和排污单位的环保社会责任纳入公众监督之下,公众可以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进行监督,有关社会组织还可以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因此,环境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首先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思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其次,环境执法也已不仅局限于行政命令来要求企业整改或进行行政处罚,应通过环境守法信用与社会诚信档案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让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不仅缴纳罚金,而是影响其社会信誉和银行资金链等。第三,坚持履职尽责的执法意识,要将第六十八条规定9种行为作为工作红线,坚决做到不碰线,不越线。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节能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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