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引子
2004年5月,我院承担厦门市某高层厂房的施工图设计,并送由当地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称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其中,对给排水专业提出的审查意见包含一条违反“强制性规范条文”的意见,即:一层变电所未设计两股消火栓水柱保护,设计违反GBJ16-87第8.6.2条的规定,设计人员对此存有异议。
二、 工程概况
工程位于厦门市某工业区,厂房四周均为厂区道路、市政道路。工程占地面积2995.84m2,总建筑面积28052.26 m2;建筑层数9层,建筑总高度37.15m;一层为停车库,二至九层为丙类生产车间;建筑分类为一级耐火等级的丙类高层通用厂房。其中变电所设在一层,内设干式变压器等电气设备,采用防火墙与车库分隔,两个出口直接开向厂区道路。工程水源接至市政给水管网,两路引入管,并于厂房周围形成环状供水。市政最低供水压力0.20MPa,平均供水压力0.24Mpa。厂房位置如图(一)所示。
三、 厂房消防设施设计
一层设有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房;一层停车库及各层生产车间均设置室内消火栓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分别设置专用消防水泵临时加压供水,其设计符合相关消防设计要求;各层按规范要求配置一定数量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一层变电所长23.80m,宽8.10m,建筑面积193m2,内设4具2kg装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室外设4套室外消火栓。
四、 变电所是否需要设两股室内消火栓充实水柱保护
审查机构认为:该变电所需要设两股室内消火栓充实水柱保护,如图(二)所示。设置的理由:(1)《建规》第8.6.2条第二款规定: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能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2)消火栓是室内主要灭火设备,考虑任何情况下均可使用室内消火栓进行灭火。虽然变电所初期火灾不能用水扑救,但到了火灾中后期,变电所已被烧毁断电,为防止火势蔓延到其他部位,必须采用室内消火栓来扑救火灾。3)即使变电所火灾中后期时,
变电所被烧毁,整个厂房供电中断,消防水泵无法向室内消火栓提供水源。但由于设有水泵接合器,可由消防车加压通过水泵接合器向室内消火栓管网输水,从而使室内消火栓获得水源进行火灾的扑救。
设计人员认为:该变电所不需要设两股室内消火栓充实水柱保护。不设置的理由和依据如下:(1)变电所属于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第2.0.1 条、第6.4.1条;《变电所给水排水设计规程》(DL/T5143-2002)第5.4.5条等规范条文规定:电气设备用房属于不宜用水扑救火灾的部位,不宜采用消火栓灭火方式。《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第8.4.1条第一款规定:厂房、库房、高度不超过24m的科研楼(存在与水接触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除外)应设室内消防给水。
(2)对规范的理解不应断章取义,应前后结合起来,而不能片面地死眍某条文某些字眼(本例中为“任何”二字)。《建规》第8.6.2条规定:室内消火栓应符合下列要求,(a)设有消防给水的建筑物,其各层(无可燃物的设备层除外)均应设消火栓;(b)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分。很显然,对室内消火栓布置所作的规定,其前提条件是该建筑物或该场所(部位)需要设置室内消火栓。如果是不需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场所和部位,就不要求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若死眍 “任何部位”几字,那么无可燃物的设备层也应设置室内消火栓,并保证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能同时到达无可燃物设备层的任何部位。这显然曲解了《建规》第8.6.2条第一款规定。
(3)就本工程一层变电所而言,不设两支室内消火栓的充实水柱,同样能达到扑救变电所中后期火灾,防止火势蔓延到其他部位的目的。首先,变电所作为一个独立的防火单元,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均按一级防火设置,变电所内按规范要求配置了4具2kg装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能有效地控制火势的蔓延;其次,变电所处在3个室外消火栓的保护范围之内,尤其是1#室外消火栓,距变电所不到10m,只要接一条消防水龙带即可到达变电所进行火灾扑救;再次,变电所设在一层,两个出口直接对外,室外厂区道路宽达14m,消防车可以直接、快捷、安全地扑救火灾;最后,从实际使用室内消火栓扑救火灾的操作过程,并结合该变电所所处位置、室外消火栓设置等情况具体分析,该变电所也没有必要设置两股室内消火栓的充实水柱来保护:(a)包括审查机构在内的同行均认同变电所还处于供电状态时发生的火灾,是不能用室内消火栓充实水柱来扑救火灾的;(b)室内消火栓的水源由消防水泵加压供给,当火灾延续一段时间,变电所被烧毁,供电中断,则消防水泵无法启动,室内消火栓不能获得水源。(c)水泵结合器的设置是为了消防人员到达火场后能及时出水扑救火灾创造有利条件,以减少火灾损失。超过四层的厂房和库房、高层工业建筑应设消防水泵结合器。本工程为高层工业建筑,设有水泵结合器,其目的在于为消防人员登高扑救火灾提供有利条件。而变电所设在一层,两个出口直接对外,消防车可以直接扑救火灾。如果置这种有利条件于不顾,消防人员也象扑救高处火灾一样,通过水泵结合器向室内消火栓系统加压供水,然后再拿起设在变电所附近的室内消火栓来扑救火灾,这将导致灭火有利时机的错失。从图(一)中不难看出,如果消防车都不能驶近变电所直接扑救火灾,那么如图(二)所示,消防人员就更无法使用所增设的两个室内消火栓。
(4)不宜使用室内消火栓扑救火灾的场所或部位若设置了室内消火栓进行保护,容易给人产生误导作用,从而可能导致比发生火灾更严重的事故。众所周知,水是导电的,消防水枪、镀锌钢管也是导电的。一旦变电所发生火灾,而变电所又在供电作业,发现火情的消防人员一见附近有室内消火栓,将会不假思索地拿起消防水枪进行灭火。消防水柱与带电设备接触,轻者导致救援人员发生触电事故,重者致使整个建筑物内的室内消火栓(镀锌钢管)系统带电,从而导致更严重的后果;如果这附近没有设置室内消火栓,则火灾救援人员只能采用其他灭火设施来扑救火灾。这也是规范规定:“(场所)存在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应设室内消防给水”的原因所在,就是为了避免误导火灾扑救人员。
五、结语
综上所述,设计人员认为:不论是对规范的理解,还是针对工程的实际情况,以及扑救火灾的具体操作过程,该厂房一层变电所没有设置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进行保护是完全正确的。设计人员认为《建规》第8.6.2条的本意是:“室内消火栓的布置,除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应保证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以上仅是笔者对规范条文的一种解读,希望能够给规范编制的专家们一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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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抢板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