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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体制分析

发布于:2015-08-03 11:17:03 来自:电气工程/建筑智能化 [复制转发]
1 前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得到了巨大的发展,智能化高楼大厦如雨后春笋般一栋栋拔地而起。由于人类社会数字化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信息技术突飞猛进的发展,人们对智能建筑要求在数量上大发展的同时,对智能建筑的美观、品质、安全、环保和功能方面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面对更高要求、更繁重和更复杂的建设任务,智能建筑的设计与营造必须要具有现代化理念,必须采用先进的管理体制和运用现代化管理方法。

与先进的管理体制相适应的工程监理制度,在国际上早已有悠久的历史。现代工程建设无论在组织机构和方法、手段方面,还是在法规制度上,都已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善的监理体系和运行机制,并从实践上升到理论,产生了相关的学科。虽然我国自1949新中国成立以来,曾有30多年因实行高度集中计划经济体制,一度废除过工程监理制度,走过一段弯路。但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我国重新引进并建立起工程监理制度。二十多年来,我国工程监理制度从无到有、从探索实践到完善提高,对提高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综合效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工程建设现代化管理方法实际上指的是项目管理方法。项目管理方法的产生和发展是工程和工程管理实践的结果,它经历了从潜意识到传统项目管理,再到现代项目管理的过程。现代项目管理真正在我国大规模推广应用始于20世纪80年代,当时一些国外专家和从国外回国的中国学者在国内积极介绍和推行项目管理。1982年在我国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建设的鲁布格水电站引水导流工程中,首次运用项目管理方法对这一工程的施工进行管理,收到了很好的效果,自此,现代项目管理方法在我国各行各业中获得了全面推广,受到人们高度的重视。

2 智能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体制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智能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实行的管理体制是:一个体系、两个层次、三个主体。

(1)一个体系

一个体系是指在智能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组织上和法规上形成一个完整统一的系统。政府从组织机构和手段上加强和完善对智能建筑工程建设过程的监督和控制,同时把建设单位自行管理项目的封闭式体制,改为由建设单位委托专业化、社会化的智能建筑工程监理单位管理工程项目建设的开放体制。社会监理工作在智能建筑工程项目建设中自成体系,有独立的思想、组织、方法和手段,奉行公正、科学的行为准则,坚持按工程合同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办事,既不受委托监理的建设单位随意指挥,也不受承包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干扰。

(2)两个层次

两个层次指工程建设的宏观层次和微观层次。宏观层次指政府监管;微观层次指社会监理。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共同构成我国智能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完整体制。

政府监管是指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对智能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实施强制性监管和对社会监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政府监管对智能建筑工程建设活动覆盖两个阶段,即项目决策阶段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两个阶段分别由计划部门和建设部门实施监管。

社会监理是指智能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对智能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或某一阶段实施监理。它既与建设单位签订委托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又处于独立的第三方地位,其责任在于主要依据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具体组织管理和监督智能建筑工程项目实施活动,维护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

(3)三个主体

智能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活动涉及到建设单位、承建单位和监理单位,这三者是工程项目实施的主体。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是合同关系;监理单位和承建单位没有合同关系,而是监理、被监理的关系,这种关系由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所签订的合同所确定;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图1说明了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承建单位三方的职责关系。

虽然在智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只有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两个签约主体,智能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并不是承包合同中的一个方面,但是对于确保承包合同顺利履行来说,智能建筑工程监理单位是一个无法代替、不可缺少的角色。由于建设单位在信息技术等相关领域普遍存在缺乏人才和经验不足的问题,实践证明建设单位自行管理对于提高项目投资的效益和建设水平是无益的。工程监理的作用主要体现在通过第三方的专业服务,帮助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实施有效控制,并对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都做出约束。

监理单位按照建设单位的委托和授权,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各种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技术、经济要求,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和技术手段,针对智能建筑工程项目的总体规划、方案设计、系统安装、检测调试、竣工验收、工程保质期各阶段,对项目参与者的行为进行监督、约束管理和协调,并采取相应措施,制止行为的随意性和盲目性。促使项目实施的进度、费用和质量按合同实现,确保工程建设行为的合法性、科学性、合理性和经济性。

3 智能建筑工程项目建设主体之间的职责关系

智能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承建单位和监理单位三方之间的职责关系如下:

(1)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之间的职责关系

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之间是工程发包与承包关系,是一种经济法律关系。按双方工程承包合同的规定,由承建单位按合同约定来完成工程。承建单位承担了工程项目的建设任务,负有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的责任,并得到自己的利益。承包合同约定了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双方各自负有的权利和义务,谁有违约行为,都负有赔偿他方损失的责任。

(2)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的职责关系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是一种经济法律关系。通过合同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把确保工程项目质量、进度和提高项目的效益作为共同的目标。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干涉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否则将被视为侵权行为;反之,监理工程师也必须保持自己的公正和公平,而不得与承建单位有任何经济联系,更不能串通承建单位侵犯建设单位的利益。谁有违约行为都负有赔偿他方损失的责任。

(3)监理单位与承建单位之间的职责关系

监理单位与承建单位之间没有签订合同,是监理与被监理关系。虽然没有经济法律关系,但两者的关系是相互平等的主体。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签订了监理委托合同,监理工程师按照建设单位所委托的权限,限在这个权限的范围内对承建单位执行监理职责。监理单位对被监理方实施监理是监理委托合同赋予的权力,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和管理是被监理方应尽的义务。被监理方应为工程监理单位提供方便,积极做好配合工作。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既要严格,又要客观、公正、热情服务,积极维护被监理方的合法权益,同时又要积极帮助被监理方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和工作中所遇到的困难。在坚持质量第一、服务第一的指导思想下与被监理方共同搞好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提高项目的整体效益。

4 智能建筑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三方一法”

在我国智能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参与工程建设的每一方都要使用项目管理的方法来指导工作的开展,称之为“三方一法”,三方指工程建设单位、承建单位和监理单位,一法就是项目管理方法(见图2)。

(1)建设方的项目管理

建设单位是工程项目的主要投资者,有时也是项目的最终使用者,是在工程建设阶段的债权代表,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如投资额度、工程质量、投入使用时间和使用寿命直接关系着建设方的切身利益。建设方项目管理服务于建设单位的利益,其项目管理的目标包括项目的三大目标,即投资目标、进度目标和质量目标,这三大目标之间的关系是对立统一的关系。要加快进度往往需要增加投资,欲提高质量往往也需要增加投资,过度地缩短进度会影响质量目标的实现,这都表现了目标之间关系矛盾的一面;但通过有效的管理,在不增加投资的前提下,也可缩短工期和提高工程质量,这反映了目标之间关系统一的一面。

虽然承建方、监理方与建设方是平等的市场主体,但由于建设方是投资方,掌握着工程项目的最终资源,从而决定了其它方为从属地位,即建设方对工程项目管理起着主导性作用。建设方加强和改善对项目的管理,是从根本上实现项目按质如期完成的最有效的途径之一。

作为工程项目管理集体中的主要负责人,建设方的主要作用是阐明工程项目的目标,并确认各项工作的轻重缓急,组织协调参与各方为此目标而通力合作,在管理决策过程中做出决策。但在某些具体的项目管理事务中,建设方并不总是处于主要负责人的地位,而是委托监理单位代为管理,建设方通常更多地是起到决策、裁判及督促的作用。

(2)承建方的项目管理

在大型智能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承建方可能有多个单位,包括系统集成商、硬件提供商和软件开发商等,工程建设项目由这些承建单位共同负责具体实施,每一个承建单位都应该有自己的项目管理。监理方的作用是代表工程项目建设方对承建方提出的工程计划进行监督和协调,对一些关键点进行控制。这些关键点主要属于进度、资金及质量的范畴,但不能涉及管理细节。实际上,工程项目管理主要以承建方为主,并强调在项目中组织并制定相关计划。

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专业化能促进生产效率和提高生产质量,故而承建方常常分解成一定的层次结构,如总承包商和分包商等。从市场的角度看,总承包商既是买方,又是卖方;从工程合同的角度来讲,他既要对建设方负全部法律责任又要根据分包合同对分包商进行管理并履行义务,所有的主合同都会限定总承包商可以分包的最大范围。总承包商只能将某些具体的工程施工分包给分包商,但不能分包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总承包商不能期望通过分包,逃避自己在合同中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分包商与总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一般情况下不与建设方直接发生合同关系,也不接受监理方直接的监督管理。分包商在分包合同的范围内对总承包商负责并获取其应得的利益,分包商的利益通常与总承包商的利益密切相关,如果由于分包商的责任而造成建设方对总承包商进行罚款或制裁,则分包商应该赔偿总承包商相应的损失;如果总承包商无力偿还债务,则分包商同样要蒙受相应的损失。

(3)监理方的项目管理

工程监理是一个以严密的制度为显著特征的项目管理行为。建设单位通过与监理方签订监理服务合同,把对工程项目发挥约束作用的监督权和发挥协调作用的管理权交给了监理方,监理方有责任、有权力要对工程实施过程中各个环节参与者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以保证工程项目按规定的质量、时间和投资达到规定的要求。工程监理不同于一般性的监督管理,而是一项目标性很明确的项目管理活动,它有巡视、检查、评价、控制等从旁纠偏、督促目标实现的意思。

监理方接受建设方委托后,作为工程承包合同的洽商者,所执行的原则是使工程承包合同成为“平等条约”;作为工程承包合同管理和工程款支付的签认者,所执行的原则是等价交换。因此监理方是为双方的利益服务的,而不仅仅为委托方服务。监理方处于独立的第三方位置,遵循守法、公平、公正、独立的原则,依据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帮助建设单位对工程有关方面控制进行再控制,对承建单位项目控制过程进行监督管理。这样对智能建筑工程的建设质量更能直到保驾护航的作用。当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在某些问题上存在争议时,双方都希望由第三方在工程的立项、设计、实施、验收及维护等各个阶段的效果都给予公正、恰当且权威的评价,这就需要监理单位来协调和保障这些工作的顺利进行。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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