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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预测2016年不会发生注册建筑师考试

发布于:2015-07-29 15:24:29 来自:注册考试/注册建筑师 [复制转发]
本帖最后由 yessir123 于 2015-7-29 15:32 编辑

关于举办10月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培训班的通知



建注函[2015]110号


各有关建筑设计单位:

应学员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于2015年10月下旬在北京举办一期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培训班,培训内容除必修课为指定教材,选修课讲解新规范应用以及施工图审查要点,聘请其各主编、本行业非常有经验的知名专家授课。请有关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人员参加学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和从事建筑设计的技术人员

二、培训内容

必修课: 建筑防水

选修课: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释义—民用建筑·建筑专业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建筑专业

三.培训事宜

时间: 2015年10月27日-11月1日

地点: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车公庄大街19号)

四.培训费用:

培训费:必修课650元,选修课850元/人(含新规范)

交费方式:现金、支票、汇款

五.报名事项



北京学员报名事项

1、报名时需要办理培训费用并上交继续教育登记证书(执业手册)、 身份证号及执业印章号

2、领取听课证、培训资料及课程安排

3、办理地点:甘家口21号楼5010室(甘家口商场南侧胡同一直向 西,超市发超市斜对面21号商务楼即到)

4、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00 (来前电话联系)

5、联系方式

联系人:高莫愁 13901208872 68318894

邸雨茜 13436717987

报名邮箱: zhucerenyuan@126.com



外省学员报名事项

外省学员需提前汇款后方可完成报名手续,在汇款单上备注学员 姓名和培训专业

汇款账号:01090315500120105244728

单位名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执业培训中心

开户银行:北京银行甘家口支行

汇款联系人:彭博 010-68318946 13520740616

六. 学时证明

学习结束后,按有关规定,将必修课、选修课各40学时记入本市注册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为外地学员出具学时证明。


附件:2015年10月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培训班报名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作者:
来源:
阅读:643 次
日期:2015-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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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yessir123
    yessir123 沙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相关后续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4-08-13 浏览次数:241356 (人社部函〔2014〕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7月22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公布取消一批准入类职业资格,为切实落实国务院决定,搞好政策衔接和平稳过渡,维护专业技术人才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53号),取消国务院部门设置的没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行业管理确有需要且涉及人数较多的职业,可报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设置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经与住房城乡建设部、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等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决定将取消的房地产经纪人、注册税务师、土地登记代理人、矿业权评估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等5项准入类职业资格调整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

    二、调整为水平评价类的职业资格不再实行执业准入控制,不得将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与从事相关职业强制挂钩;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再实行注册管理;取得资格人员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再将职业资格管理与特定继续教育和培训硬性挂钩。请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建立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的规定,抓紧修订各项职业资格制度文件,并报我部审核发布。

    三、质量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取消后,国家将结合工程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研究建立质量工程技术人员新的人才评价制度,原有职业资格可继续作为聘任工程系列质量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取消后,国家将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统筹研究完善企业法律顾问人员的评价办法,原有职业资格可继续作为企业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四、我部将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涉及到的职业资格项目调整、政策衔接、考试日期、报名缴费等具体事宜,另行下发通知,提出具体过渡办法。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的督导和检查,指导和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取消职业资格和后续工作,确保平稳有序。

    有关情况请及时通报我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4年8月13日
    2015-07-29 15:3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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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注册建筑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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