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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发布于:2007-10-26 13:14:26 来自:环保工程/环境影响评价 [复制转发]
 适用区域划分类别
  本标准中的一类区和二、三类区是指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所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区域。
  本标准中的“两控区”是指《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所划定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范围。
  4.2 年限划分
  本标准按锅炉建成使用年限分为两个阶段,执行不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I时段:2000年12月31日前建成使用的锅炉;
  Ⅱ时段:2001年1月1日起建成使用的锅炉(含在I时段立项未建成或未运行使用的锅炉和建成使用锅炉中需要扩建、改造的锅炉)。

  4.3 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按表1的时段规定执行。

  表1 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
───────────────────────────────────
                  烟尘排放浓度(mg/m3)   烟气黑度
锅炉类别       适用区域  I时段   Ⅱ时段   (林格曼黑度,级)
───────────────────────────────────
   自然通风锅炉  一类区    100    80        1
燃 (〈0.7MW 1t/h ) 二、三类区  150    120
煤 ─────────────────────────────────
锅         一类区    100    80
炉  其它锅炉    二类区    250    200       1
          三类区    350    250
───────────────────────────────────
   轻柴油、煤油  一类区    80     80        1
燃         二、三类区  100    100
油 ─────────────────────────────────
锅  其它燃料油   一类区    100    80*       1
炉         二、三类区  200    150
───────────────────────────────────
   燃气锅炉    全部区域   50     50        1
───────────────────────────────────
  注:*一类区禁止新建以重油、渣油为燃料的锅炉。


  4.4 锅炉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表2的时段规定执行。

   表2 锅炉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
                SO2排放浓度(mg/m3)  NOx排放浓度(mg/m3)
锅炉类别     适用区域  I时段   Ⅱ时段   I时段   Ⅱ时段
───────────────────────────────────
燃煤锅炉      全部区域   1200    900     /    /
燃轻柴油、煤油锅炉 全部区域   700    500     /    400
其它燃料油锅炉    全部区域   1200    900*     /    400*
燃气锅炉       全部区域   100    100     /    400
───────────────────────────────────
  注:*一类区禁止新建以重油、渣油为燃料的锅炉。

  4.5 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根据锅炉销售出厂时间,按表3的时段规定执行。

   表3 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
───────────────────────────────────
            燃煤收到    烟尘初始排     烟气黑度
    锅炉类别     基灰分(%)   放浓度(mg/m3)  (林格曼黑度,级)
                  I时段   Ⅱ时段
───────────────────────────────────
    自然通风锅炉    /    150     120      1
   (〈0.7MW 1t/h )
层燃 ────────────────────────────────
锅炉  其它锅炉     Aar≤25%  1800    1600     1
   (≤2.8MW 4t/h )  Aar〉25%  2000    1800
   ────────────────────────────────
    其它锅炉     Aar≤25%  2000    1800     1
   (〉2.8MW 4t/h )  Aar 〉25% 2200    2000
───────────────────────────────────
    循环流化床锅炉    /    15000    15000     1
沸腾 ────────────────────────────────
锅炉  其它沸腾锅炉     /    20000    18000
───────────────────────────────────
    抛煤机锅炉      /    5000    5000     1
───────────────────────────────────
 

 4.6 其它规定

  4.6.1 燃煤、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高度的规定。
  4.6.1.1 每个新建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按表4规定执行。

  表4 燃煤、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最低允许高度
───────────────────────────────────
锅炉房装 MW 〈0.7 0.7-〈1.4 1.4-〈2.8  2.8-〈7  7-〈14  14-〈28
机总容量 ──────────────────────────────
     t/h 〈1   1-〈2   2-〈4   4-〈10  10-〈20  20-≤40
───────────────────────────────────
烟囱最低 m  20   25     30     35    40    45
允许高度
───────────────────────────────────
 

  4.6.1.2 锅炉房装机总容量大于28MW(40t/h)时,其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确定,但不得低于45m。新建锅炉房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4.6.2 燃气、燃轻柴油、煤油锅炉烟囱高度的规定

  燃气、燃轻柴油、煤油锅炉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确定,但不得低于8m。

  4.6.3 各种锅炉烟囱高度如果达不到4.6.1、4.6.2的任何一项规定时,其烟尘、SO2、NOx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按相应区域和时段排放标准值的50%执行。

  4.6.4 ≥0.7MW(1t/h)各种锅炉烟囱应按GB 5468-91和GB/T16157-1996的规定设置便于永久采样监测孔及其相关设施,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成使用(含扩建、改造)单台容量≥14MW(20t/h)的锅炉,必须安装固定的连续监测烟气中烟尘、SO2排放浓度的仪器。

  5 监测

  5.1 监测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的采样方法应按GB 5468和GB/T16157规定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分析方法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定执行。(在国家颁布相应标准前,暂时采用《空气与废气监测分析方法》,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

  5.2 实测的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应按表5中规定的过量空气系数a进行折算。

          表5 各种锅炉过量空气系数折算值
───────────────────────────────────
锅炉类型          折算项目            过量空气系数
───────────────────────────────────
燃煤锅炉       烟尘初始排放浓度             a=1.7
           烟尘、二氧化硫排放浓度          a=1.8
燃油、燃气锅炉    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     a=1.2
───────────────────────────────────

  6 标准实施 
  6.1 位于两控区内的锅炉,二氧化硫排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所在控制区规定的总量控制标准。
  6.2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完)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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