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5-07-22 09:25:22
来自:建筑结构/混凝土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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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规5.6.3条,荷载和地震作用基本组合中地震作用效应的调整,看条文说明,此处的调整是组合前调整,如薄弱层剪力增大,剪重比调整等。但3.11.3条性能化设计中,带星号的地震作用标准值不考虑与抗震等级有关的增大系数,问题一:与抗震等级相关的增大系数是组合后调整吧?问题二:朱炳寅高规分析应用一书中,5.6.3条理解的地震作用标准值,的增大系数和调整系数为与抗震等级有关的增大系数和调整系数,与抗震等级相关的调整是组合后调整吧,此处貌似与条文说明矛盾,请大家指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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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地板与抗震等级有关的增大系数和调整系数,既有薄弱层剪力增大,剪重比调整等,也有抗震规范里6.2.2和6.2.4的框架柱端弯矩调整系数,梁端剪力增大系数。
前者出现在组合之前,后者出现在组合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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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觉得,就楼主说的相关内容,朱炳寅高规分析应用一书中,朱老师的说的确实不够细致。
与抗震等级相关的增大系数不一定是组合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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