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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一建法规重点

发布于:2015-07-16 15:11:16 来自:注册考试/注册建造师 [复制转发]
投标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承担的法律责任
■ 投标人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 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 中标无效
■ 处中标项目金额5‰-10‰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10%的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 直到吊销营业执照
■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 中标无效
■ 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5‰-10‰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人处单位罚款数额5%-10%的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中标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承担的法律责任
■ 中标人将项目转让、肢解分包,或将项目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 转让、分包无效
■ 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10‰的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可责令停业整顿
■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
■ 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超过保证金数量的损失,予以赔偿
■ 没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 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 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 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
■ 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 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 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
■ 可取消其中标资格
■ 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 赔偿超过保证金部分的损失
■ 没有提交保证金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注册建造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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