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5-07-15 19:20:15
来自:建筑设计/建筑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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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建函科〔2015〕483号(2015年7月8日发布) 规定(原文地址)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以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建设工程主体部分不得分包的规定,民用建筑主体部分的地下、地上工程应由同一家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发包方不得肢解发包,设计单位不得违法分包。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审查该项目的设计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设计合同备案(或单项工程资质核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竣工验收备案,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国务院令 第662号(2015年6月12日发布),即《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 规定(原文地址)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发包方可以将整个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也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分别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大家觉得是不是有违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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