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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揭阳:特大“问题氧”顶风涉法背后黑手谁操盘(图)

发布于:2015-07-01 17:35:01 来自:商易宝社区/315曝光台 [复制转发]

食品药品安全关系千家万户,关系国计民生,这是普世的道理和价值观,也是严峻的民生和法制问题。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高度重视食品药品安全的立法和监管工作。医用氧气由于在医疗和救护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是医疗机构用于预防和治疗病人缺氧救济和支持性药品,对其的使用和监管施行严格的质量品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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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揭阳市忠泰气体厂有限公司涉嫌利用生产工业氧冒充医用氧进行销售,造成不确定多数人的人身健康的威胁和危险,该事件在2013年10月至2014年6月期间媒体做了揭露性的报道,然而直至今日广东揭阳及上级有关部门包括药监、技监、安监和公安部门仍然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对该特大事件莫不关心。更导致2014年“1• 28”爆炸事件的发生,该事件性质严重、情节恶劣、后果影响十分重大。
6月7日广东省揭阳市居民李民、刘志群、张铁钢、王云(担心遭到打击报复,均使用化名)来到媒体反映:我们是广东揭阳的农民,我们向媒体郑重的反映,揭阳市忠泰气体厂有限公司长期利用工业氧气冒充医用氧投放医院,造成患者身体健康的重大危害;2014年1月28日,该公司在气体充装作业中工人 张建忠用超期的氧气瓶违章违规作业,导致重大的责任事故发生致人死亡事件。2014年3月12日,普宁市南溪镇“1•28”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出具虚假的《普宁市南溪镇“1•28”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广东省和揭阳市药监、技监、安监和公安部门纵容包庇不履行法定职责,对该特大“医用氧”问题和“1•28”爆炸事件推诿塞责,直至今日,该问题仍没有彻底解决。我们请求媒体新闻监督。
我网认真阅读了李民、刘志群、张铁钢、王云提交的书面申诉材料,全面审核了该李民等人的《申诉书》《信访复查申请书》《(2014)揭中法民申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致中共广东省委胡春华书记的一封公开信》《粤质监信字【2015】6号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信访复函》、照片音频和视频资料认为这是一起广东揭阳市忠泰气体厂有限公司在生产、运输、使用和销售过程中,利用工业氧冒充医用氧,造成不确定多数人身体健康的重大涉法案件,且在该事件和“1•28”爆炸案件中存在着技监、安监和政府相关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重大事件,我网高度重视派员到实地进行采访。
6月11日,调研员来到广东揭阳李民家中,首先对李民作了专访(经录音整理)忠泰气体厂有限公司是一家由质监部门颁发有许可证的气瓶检测机构,但长期不检测气瓶和管理混乱是导致事故接二连三发生的主要根源,2010年4月26日,忠泰发生液氨泄漏熏倒200名村民致群体事件发生的原因是忠泰租地涉及村民利益问题,当时由于村民过激行为,造成村干部损失1仟多元,政府腐败将12名村民判重刑强压,普宁南溪政府承诺3个月内搬厂事后,村民为了维权,上访到省、北京,时任全国人大委员长吴邦国亲自批示,由国家环保局、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等领导到现场调查,直言不讳批评地方党政基层群众工作没有处理好。2011年还发生过氮气瓶错充氧气造成一死一重伤的惨案,忠泰长期供应揭阳市医疗氧存在垄断行为,各医院不招标,投标造成气体坐地起价,据知情人反映:一吨氧气可装140一150瓶供医院用的氧气,每瓶进货价6至8元,卖到医院每瓶30元至40元,医院卖到病人身上变成每瓶250元—300元不等。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村民在2015年4月10日向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递交了《信访复查申请书》,该申请书载明:林炼中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同时监督和管理公司员工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生产作业。2014年1月28日14时许,忠泰公司为客户杨某某充装工业氧气过程中,林炼中公司法人代表(已被判刑)没有履行监管职责,致使公司气瓶检验工人林*斌(已被判刑)没有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没有对气瓶逐一检查,在简单查看气瓶外观后,便将气瓶交由充气工人张*中充装氧气,导致其中一个超过检验周期的气瓶在充气过程中发生爆炸,造成张*中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事故。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第八十五条规定:
(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
(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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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5日,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粤质监信字【2015】6号作出《信访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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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中年男子气愤的说(经录音整理):南方电视台于2013年10月和2014年6月3日先后二交换报道揭阳市忠泰气体厂涉嫌利用工作氧冒充医用氧销售。南方电视台通过实地调查掌握大量证据后,以民为本大胆揭黑,公开播放工业氧与医用氧混装过程的视频,一个负责供应揭阳全市医用氧气的企业长期垄断市,持续十多年造假氧所产生危害性无法估量,人命关天,我们监管部门哪里去了?难以相信的是,揭露这起恶性造假案居然是一场打斗。忠泰气体厂造假制作医用氧气向潮汕三市人民出售,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犯最需要求助的群体,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和损失不亚于三鹿奶粉。
忠泰公司是一家市级企业,该公司唯利是图,管理混乱,长期违规经营,自从2010年以来发生了一系列安全事故,导致多次人员死亡的惨剧。该公司不但安全事故频发,而且丧尽天良挂羊头、卖狗肉、制假售假,直接伤害的是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根本利益,隐藏在背后的是各种违规,违法行为,特别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不但是直接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和医疗事故的罪魁祸首,同时也是老百姓最痛心疾首的,无法理解政府部门是如何依法治市落实党的群众路线。失责必先问责,违法必须处罚。
针对揭阳市忠泰气体厂有限公司产品质量问题,调研员对死者黄敏涛、伤者黄钦佳的材料综合调查和关于我与马谋、揭阳市忠泰气体厂有限公司因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2011)榕民初字第305号做出了一审判决,我向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审和再审,但该法院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做出了枉法判决。
调研员随即调取了(2014)揭中法民申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载明:关于本案涉案事故及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问题。当事人均未提供相关部门对事故原因及责任认定的结论,一、二审法院依据广东质检院的《气体质量鉴定报告》、当事人马谋、黄伟龙的陈述、证人黄钦佳、黄林边、黄裕源等人证言、东山区营前社区居委会的证明、相关照片、黄钦佳住院小结、黄敏涛户口信息、协议书、收据等现有证据,结合案件情况及举报责任分配,对证明力大、能相互印证的证据予以确认,认定黄伟龙供气不符合要求导致黄敏涛死亡、黄钦佳受伤害,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判决黄伟龙依法赔偿马谋的损失,忠泰气体厂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黄伟龙在申请再审期间,也未有提交足以支持其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
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实际能构成本罪的主要是那些从事民事、行政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因为只有他们才能利用职权而枉法裁判,具体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及助理审判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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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 zqh2018
    zqh2018 沙发
    了解一下,感谢分享。
    2019-01-21 16: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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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同0
  • xingye8860
    xingye8860 板凳
    谢楼主分享  
    2018-10-28 09:5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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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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