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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设计原则

发布于:2015-06-17 08:55:17 来自:施工技术/工程监理 [复制转发]
本帖最后由 csccbjs 于 2015-6-21 07:46 编辑

   (1)集权与分权统一的原则
  在任何组织中都不存在绝对的集权和分权。在项目监理机构设计中,所谓集权,就是总监理工程师掌握所有监理大权,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只是其命令的执行者;所谓分权,是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各自管理的范围内有足够的决策权,总监理工程师主要起协调作用。
  项目监理机构是采取集权形式还是分权形式,要根据建设工程的特点,监理工作的重要性,总监理工程师的能力、精力及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工作经验、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2)专业分工与协作统一的原则
  对于项目监理机构来说,分工就是将监理目标,特别是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三大目标分成各部门以及各监理工作人员的目标、任务,明确干什么、怎么干。在分工中特别要注意以下三点:
1)尽可能按照专业化的要求来设置组织机构;
2)工作上要有严密分工,每个人所承担的工作,应力求达到较熟悉的程度;
3)注意分工的经济效益。
  在组织机构中还必须强调协作。所谓协作,就是明确组织机构内部各部门之间和各部门内部的协调关系与配合方法。在协作中应该特别注意以下两点:
1)主动协调。要明确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找出易出矛盾之点,加以协调。
2)有具体可行的协调配合办法。对协调中的各项关系,应逐步规范化、程序化。
   (3)管理跨度与管理层次统一的原则
  在组织机构的设计过程中,管理跨度与管理层次成反比例关系。这就是说,当组织机构中的人数一定时,如果管理跨度加大,管理层次就可以适当减少;反之,如果管理跨度缩小,管理层次肯定就会增多。一般来说,项目监理机构的设计过程中,应该在通盘考虑影响管理跨度的各种因素后,在实际运用中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管理层次。
   (4)权责一致的原则
  在项目监理机构中应明确划分职责、权力范围,做到责任和权力相一致。从组织结构的规律来看,一定的人总是在一定的岗位上担任一定的职务,这样就产生了与岗位职务相适应的权力和责任,只有做到有职、有权、有责,才能使组织机构正常运行。由此可见,组织的权责是相对预定的岗位职务来说的,不同的岗位职务应有不同的权责。权责不一致对组织的效能损害是很大的。权大于责就容易产生瞎指挥、滥用权力的官僚主义;责大于权就会影响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使组织缺乏活力。

全部回复(6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 lyy2010lyy
    lyy2010lyy 沙发

    学习了!谢谢分享!

    2019-08-22 11:2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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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同0
  • 蒋以华
    蒋以华 板凳

    好资料,感谢楼主分享!!

    2019-08-06 09:4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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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同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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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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