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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建筑消防设备配电线路设置标准

发布于:2015-06-13 18:01:13 来自:给排水工程/建筑消防给水 [复制转发]
台湾地区从1996年开始实施消防专业技术人员制度,发布消防设备师及消防设备士管理办法。1998年开始正式实施各类建筑场所消防设备定期检修申报制度。台湾地区的高层建筑,特别是超高层建筑数量相对较少,制定的消防安全设备标准,特别是消防设备配电线路的连续供电时间要求相对较低,但实施两项制度以来,2009年统计台湾共发生火灾2621件,与2000年时共发生火灾15560件相比,有较大幅度地下降。台湾地区制定的建筑防火有关消防设备配电线路设置的有《各类场所消防安全设备设置标准》(970515),《建筑技术规则建筑技术施工篇》(980105),《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备编》(980105)等相关标准,其中有关各类消防设备配电线路耐燃和耐热保护范围的规定相对较详细。值得我们分析比较和研究探讨。
1 应急电源供电的消防设备范围和对应急供电系统的规定
(1)在《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备编》(以下简称《设备编》)第七条中规定了建筑物内应接到应急电源的消防设备包括以下九类:
1)火灾自动报警设备
  2)应急广播设备;
  3)地下室排污水抽水机;
  4)电动消防水泵或喷水水泵;
  5)排除因火灾而产生浓烟的排烟设备;
  6)避难与消防用专用电梯;
  7)应急照明灯;
  8)安全出口和疏散指示标志灯;
  9)应急用电源插座。

(2)《设备篇》第十条规定应急供电系统的电源,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急用设备平时可以接到蓄电池或交流低压电源,其总开关须有明显的标示,注明为应急供电电源开关。
2)应急电源应装设切换开关,当常用电源切断时,自动切换供应电源到应急用电设备,而当常用电源恢复时,自动恢复由常用电源供电。
3)应急电源使用蓄电池时,应为自动充电型蓄电池并附有减液警报装置、过充放电防止装置(如有电气技术人员常驻者,可免装减液警报装置、过充放电防止装置),其容量应能满足供应全部应急照明灯、安全出口和疏散指示标志灯、火灾自动报警设备、应急广播设备等,在预定负载30min后,仍可保持额定电压的91%以上,或使用全自动发动机或具有相同效果的设备,但均应在常用电源中断后20s内供应正常电力至应急用电设备。
4)发电机应装设适当开关或连锁机件,以防止向正常供电线路倒送电。
5)装设发电机及蓄电池的场所,应为防火构造。
6)蓄电池设备充电电源的配线,应设专用回路,其开关上应有明显的标示,注明为应急供电开关。
(3)在《各类场所消防安全设备设置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中,对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要求,有下列规定:
1)第三十八条规定,室内消火栓(包括室外消火栓、喷水设备、水喷雾灭火设备、泡沫灭火设备)的应急电源,应采用发电机设备或蓄电池设备,供电容量应供其有效动作30min以上。《标准》第二章第二百零九条消防安全设备中又规定,除准用第三十八条规定外,供电容量应供其有效动作45min以上。
2)《标准》第九十五条规定,CO2碳灭火设备(包括干粉灭火设备),当采用全区及局部放射方式的应急电源,应采用自备发电设备或蓄电池设备,其容量应能使该设备有效动作1h以上。
3)《标准》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火灾自动报警设备的应急电源,应使用蓄电池设备,其容量要求能使其有效动作10min以上。
4)《标准》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液化气火灾自动报警设备的应急电源应采用蓄电池设备,其容量应能使两回路有效动作10min以上。
5)《标准》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安全出口和疏散指示标志灯的应急电源应使用蓄电池设备,其容量应能使其有效动作20min以上。但设在下列场所主要疏散通道的设备,该容量应在60min以上,并应采用蓄电池设备和应急发电机并设的方式。
①总楼地板面积为50000m2以上;
  ②高层建筑物,其总楼地板面积在30000m2以上;
  ③地下建筑物,其总楼地板面积在1000m2以上。

6)《标准》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应急照明设备除内置蓄电池式外,照明器具应直接连接于分路配线,不得装置插座或开关等,其电源回路应采用耐燃保护,当天棚采用不燃材料时,可采用耐热保护。其容量应能使其持续动作30min以上,但采用蓄电池设备与应急发电机并设方式时,其容量应能使其持续动作分别为10分钟和30min以上。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应急照明灯在地面上的水平照度,使用低照度测定用光电管照度计测得之值,在地下建筑物的地下通道,其地板面应在10lx以上,其它场所应在2lx以上。但在走廊曲折点处,应增设应急照明灯。
7)《标准》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排烟设备应急电源的供电容量应供其有效动作30min以上。
8)《标准》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应急电源插座应装设在楼梯间或消防电梯前室等(含各该处5m以内的场所)消防人员易于施行救火处,每一层任何一处至应急电源插座的水平距离在50m以下。应急电源插座电流供应容量为交流单相110V(或120V)15A,容量约为1.5kW以上。各专用回路不得设漏电断路器,每回路按2个插座同时使用的容量选择导线截面。
9)《标准》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消控防灾中心楼地板面积应在40m2以上,并应设于消防人员自外面容易进出的位置,设于方便到达消防电梯前室及疏散楼梯间。出入口到屋外任一出入口的步行距离在30m以下。冷暖、换气等空调系统为专用,消控防灾中心内设有供操作人员睡眠、休息区域时,该部分应以防火区域间隔。
2 应急供电系统配线规定
(1)《设备编》第九条规定,应急供电系统的电气配线不应与其它一般供电电路共回路,且电路中不得装设一般人员容易操作的开关。
(2)应急照明灯具应直接连接于分路配线,中间不得装设插座或开关等。
(3)消防设备的导线应采用600V耐热绝缘塑胶电线,或同等耐热效果以上的电线,并应采取耐热绝缘保护装置。
(4)除MI氧化镁矿物绝缘电缆外,在使用耐热绝缘电线时,应将电线敷设在金属线槽内,并应采取下列方式进行耐热绝缘保护。
1)金属管暗敷设在防火构造的混凝土内时,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为10mm以上。
2)金属管明敷设时金属管外面应缠绕石棉玻璃纤维、硅藻土耐热灰泥等材料,其厚度应为15mm以上。
3)采用金属线槽时,线槽用金属板厚度应为1.6mm以上,线槽外部应覆盖厚8mm以上的石膏板,线槽内电线应以玻璃布带、石棉布带重叠缠绕2层(以一半宽度重叠)。
(5)采用MI氧化镁矿物绝缘电缆时,电缆终端应使用MI电缆专用终端接头密封,其露出导体部分应采用耐热绝缘处理。
(6)应急照明灯具配电线路在分配电盘以下时,应以专用分路配装并采用耐热保护装置。
(7)《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以下简称《施工编》)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高层建筑的防灾设备所用强弱电的电线电缆应采用强电30min,弱电15min以上防火时效的配线方式。
台湾地区的高层建筑,是指高度在50m或楼层在16层以上的建筑物,按照《建筑技术规则总则编》第三条之四规定,高度达到25层或90m以上的高层建筑(住宅除外)。特定建筑物及与地下公共运输系统相连的地下街或商场,应出具防火避难综合检讨报告书及评定书,或建筑物防火避难性能设计计划书及评定书,并由相关部门认可。
3 台湾建筑消防设备配电线路设置标准
按照《标准》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应急供电系统的配电线路分耐燃保护和耐热保护,其保护范围见下表。
(1)电源回路的配线,依下列规定,进行耐燃保护
1)电线装于金属导管槽内,并埋设于防火构造的混凝土内,混凝土保护厚度为20mm以上(注《设备编》第九条规定为10mm)。但在使用不燃材料建造,且符合建筑技术规则防火分区规定的管道间,可免埋设。
2)采用MI氧化镁矿物绝缘电缆或符合耐燃电缆认可基准规定的耐燃电线时,按照电缆装设法,直接敷设。
3)其它经消防主管部门指定的耐燃保护装置。
(2)标示灯回路及控制回路的配线,依下列规定,进行耐热保护。
1)电线穿金属管或在线槽内敷设;
2)采用MI氧化镁矿物绝缘电缆或符合耐燃电缆认可基准规定的耐燃电线或符合耐热电线电缆认可基准规定的耐热电线时,可按照电缆装设法直接敷设。
3)其它经消防主管部门指定的耐热保护装置。
《标准》第二百三十六条对建筑消防设备的应急供电系统配线,按消防设备的种类,列出了需要耐燃或耐热保护的要求,与国家标准相比较,规定比较详细,具体见下表。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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