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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全国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以下简称专项审查)工作,根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制定本技术要点。 第二条 下列高层建筑工程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一)房屋高度超过规定,包括超过《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以下简称《抗震规范}))第6章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和第8章钢结构适用的最大高度、超过《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以下简称《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第7章中有较多短肢墙的剪力墙结构、第10章错层结构和第11章混合结构最大适用高度的高层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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