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4-12-07 13:55:07
来自:给排水工程/建筑消防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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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2001版)的7.4.7.1条规定:“高位消防水箱的消防储水量,一类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8M³,二类公共建筑和一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12M³,二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0M³。”
现在设计中对屋顶水箱消防储水量取值问题有以下两种不同看法:
第一种:高层建筑中消防系统与喷淋系统共用屋顶水箱消防储备水时,按7.4.7.1条规定:“一类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8M³”,二类公共建筑和一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12M³,二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0M³来确定水箱的消防水量。
第二种:高层建筑中消防系统与喷淋系统共用屋顶水箱消防储备水时,采用消火栓系统10min消防储备水量与喷淋系统10min消防储备水量叠加来确定水箱的消防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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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现在的实际工程中,审查、甲方、有些设计人员都采用的规范值。我想有些违反规范精神,或者部分规范需要修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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