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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地基、基础和地下室一般规定第1条 高层建筑钢结构的基础形式,应根据上部结构、工程地质条件、施工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宜选用筏基、箱基、桩基或复合基础。当基岩较浅、基础埋深不符合要求时,应采用岩石锚杆基础。 第2条 钢结构高层建筑宜设地下室。抗震设防建筑的高层结构部分,基础埋深宜一致,不宜采用局部地下室。 第3条 高层建筑钢结构的基础埋置深度(从室外地坪或通长采光井底面到承台底部或基础底部的深度),当采用天然地基时不宜小于1H/15,当采用桩基时不宜小于1H/18.此处,H是室外地坪至屋顶檐口(不包括突出屋面的屋顶间)的高度。当有根据时,埋置深度可适当减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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