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shifang_zhang 于 2015-5-27 22:06 编辑
有一个建筑,上部为住宅,下部三层为多层商业,住宅为一类高层住宅,商业为不大于10000平方的三层商业。住宅、商业疏散楼梯、电梯完全独立设置,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4.10条第1、2款规定。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4.10条第3款: 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根据《消规》第5.2.1条,一类高层住宅水箱有效容积为18m3,多层商业水箱有效容积取18m3,所以屋顶消防水箱有效容积为18m3。
这个问题咨询过审图办,他认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仅规定了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不能涉及具体取值,还应该按一类公共建筑取值,应为36m3。
这两种理解,那种比较接近规范本意?
全部回复(23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回复 举报
回复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