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在线论坛 \ 给排水工程 \ 建筑消防给水 \ 给排水知识:公众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的处罚有哪些?

给排水知识:公众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的处罚有哪些?

发布于:2015-05-21 11:06:21 来自:给排水工程/建筑消防给水 [复制转发]
公众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的处罚有哪些?
对公众聚集的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披自使用或者开业的行为,应给予什么处罚?
根据《消防法》第四十条规定,应当责令限期改正,行政管理相对人在限定的期限内改正了违法行为的,不再给子行政处罚,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单位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除依照上述规定处罚外,还应当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建筑消防给水

返回版块

28.31 万条内容 · 694 人订阅

猜你喜欢

阅读下一篇

给排水知识:对宾馆、饭店安全疏散的要求是什么?

对宾馆、饭店安全疏散的要求是什么?(1)由走道进入楼梯间前室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而且应向疏散方向开启。(2)宾馆、饭店的每层楼面应挂平面图,楼梯间及通道应有事故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装在墙面上的地脚灯最大距离不应超过20m,距地不应大于1m。(3)不准在疏散楼梯间及通道上设其他用房和堆放物资,也不准在楼道上增设床铺,以防影响紧急情况下的安全疏散。(4)宾馆、饭店内的宴会厅、歌舞厅等人员集中的场所,应设置事故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以免疏散时造成混乱。

回帖成功

经验值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