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混凝土高规”规定,结构的转换分为对框架柱的转换和对剪力墙的转换两种,转换构件所在的楼层称为框支层,结构转换的部位在高层建筑结构的底部(换言之,不在结构底部的转换,可不执行“混凝土高规”对转换层设计的相关规定,或可参考“混凝土高规”的规定并适当降低要求);
2、对框架柱的转换——当转换构件承托的上部楼层竖向构件为框架柱时的转换,规范对框架柱的转换没有层数的限制,只需要满足“混凝土高规”对框架柱转换的要求,可不执行“混凝土高规”对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的设计要求;
3、对剪力墙的转换——当转换构件承托的上部楼层竖向构件为剪力墙时的转换,相应的剪力墙被称作为“框支剪力墙”。规范对剪力墙的转换有严格的位置(层数)要求;
4、广东省标准(DBJ/T 15-46-2005)规定:当框架-剪力墙或筒体结构仅少量剪力墙不连续,需转换的剪力墙面积不大于剪力墙总面积的8%时,可仅加大水平力转换路径范围内的板厚、加强此部分的板配筋,并提高转换结构的抗震等级。框支框架的抗震等级应提高一级,特一级时不再提高。结构的最大适用高度可按一般框架剪力墙或筒体结构采用(注意:此时结构最大适用高度的限值不需要按框支结构确定);
5、 广东省标准(DBJ/T 15-46-2005)还规定:对建筑物上部(注意:此处与10.2.1条的“高层建筑结构的底部”相对应)楼层仅部分柱不连续时,可仅加强转换部位楼盖,但转换托梁的承载力安全储备应适当提高,内力增大系数不宜小于1.1,托梁的构造按实际的受力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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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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