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在线论坛 \ 注册考试 \ 注册建造师 \ 2015年二级建造师重点解析——劳动合同法考点解析

2015年二级建造师重点解析——劳动合同法考点解析

发布于:2015-05-07 15:30:07 来自:注册考试/注册建造师 [复制转发]
二级建造师培训重点:劳动合同法考点解析

  1、确认劳动关系的时间: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

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

工之日起建立。

  2、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

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

其他证件。

  3、书面劳动合同

  (1)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4、因劳动者原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书面通

知中止劳动合同,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应当支付实际

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5、因用人单位原因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1)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向劳动者每月支

付二倍的月工资。

  (2)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6、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

,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

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

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

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7、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

遇等其他事项。

  8、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重新协商——集

体合同——同工同酬

  9、试用期

  (1)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不得超过一个月;

  (2)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得超过二个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4)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5)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

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6)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

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7)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

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

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8)在试用期中,除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外,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

,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10、服务期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

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2)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

付违约金。

  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

费用。

  违约时,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

训费用。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较长的,用人单位应当

按照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

此文转载自:tj.daliedu.cn/zhinan/2015/1429.html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注册建造师

返回版块

15.54 万条内容 · 736 人订阅

猜你喜欢

阅读下一篇

2015年一级建造师重点解析——三种合同计价方式的比较

一级建造师培训重点:三种合同计价方式的比较一、应用范围 1.总价合同:广泛 2.单价合同:工程量暂不确定的工程 3.成本加酬金合同:紧急工程、保密工程等二、业主的投资控制工作 1.总价合同:容易 2.单价合同:工作量较大 3.成本加酬金合同:难度大三、业主的风险 1.总价合同:较小 2.单价合同:较大 3.成本加酬金合同:很大四、承包商的风险 1.总价合同:大 2.单价合同:较小

回帖成功

经验值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