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5-05-06 15:2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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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xiaoqiaowenzi 于 2015-5-6 15:26 编辑
合同价款约定
考点1工程合同的类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合同计价方式的不同,一般可以划分为:
(1)总价合同。根据价款是否可以调整,可以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总价合同两种不同形式。
(2)单价合同。可以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单价合同。
(3)成本加酬金合同。
考点2工程合同类型的选择
工程合同类型的选择包括:
(1)具体工程项目选择何种合同计价形式,主要依据设计图纸深度、工期长短、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进行确定。
(2)《计价规范》中规定,对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但并不排斥总价合同。
(3)采用单价合同符合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基本要求,并且单价合同在合同管理中具有便于处理工程变更及索赔的特点,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宜采用单价合同。
(4)在实践中最常用的是固定单价合同,即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中所包含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条件内是固定的,不予调整,工程量允许调整;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的条件外,允许调整,但调整的方式、方法应在合同中约定。
考点3承发包双方合同条款的约定
承发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2)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支付计划,使用要求等。
(3)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问。
(4)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5)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6)承担计价风险的内容、
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7)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8)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扣留方式及时间。
(9)违约责任以及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10)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
2Z102032工程计量
工程计量可选择按月或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计量,具体计量周期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计量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单价合同的计量
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施工中进行工程量计量时,当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时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量。
(一)计量程序
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单价合同工程计量的一般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当期已完工程量报告
。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核实,并将核实计量结果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实的,则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中所列,的工程量应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2)发包人认为需要进行现场计量核实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当双方均同意核实结果时,双方应在上述记录上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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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计量,视为认可发包人的计量核实结果。发包人不按照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参加计量,计量核实结果无效。
(3)当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核实后的计量结果有误时,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意见,并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资料。发包人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在7天内对承包人的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后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对复核计量结果仍有异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处理。
(4)承包人完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工程量并经发包人核实无误后,发承包人应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并应在汇总表上签字确认。
(二)工程计量的方法
监理工程师一般只对以下三方面的工程项目进行计量:
(1)工程量清单中的全部项目;
(2)合同文件中规定的项目;
(3)工程变更项目。
二、总价合同的计量
(1)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其工程量的计算应按照单价合同的计量规定计算。
(2)采用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其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应为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3)总价合同约定的项目计量应以合同工程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为依据,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计量的形象进度或事件节点进行计量。
(4)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发包人提交达到工程形象进度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的报告。
(5)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进度。对其有异议的,应通知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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