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5-04-28 13:41:28
来自:给排水工程/建筑消防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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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版专攻 于 2015-4-30 11:14 编辑
2014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第5.4.10条第三款: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在条文解释中对于消防水量的取值,室内未特意说明,但室外消防水量的计算做了明确规定。那么室内消防水量的取值是否分别取值后按照大值进行计算,还是直接按照公建取值?
有工程师认为应当按照公建直接取值,我不这么认为,举个简单案例,某一商住楼,总高度99米,商业部分面积小于1000平米,体积小于5000立方,高度小于24米,按照防火规范,只对住宅进行室内消火栓配置,住宅消防水量为20L/s;但按照一类公建直接取值消防水量为40L/s;故我认为应当分别取值后以大值进行室内消防水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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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按照建规5.4.10条要求:住宅部分室内消火栓用水量20L/S,两层商店由于体积小于5000立方查不到室内消火栓用水量,且两层商业面积较小达不到做喷淋的设计要求;按照5.4..10条纹及条纹解释,商业室内部分既不需要做消火栓也不需要做喷淋。
但换回水消防规范7.4.3条,设置消火栓的建筑必须层层设置。
那么按照保守设计要求,我们把商业做上室内消火栓系统。室内消防用水量按照住宅建筑选取20L/S,室外消防用水量按照一类高层公共建筑选取40L/S。
那么消防水箱呢?也按照住宅建筑?选取18立方(有地下车库)
那么火灾延续时间呢?也按照住宅建筑选取2小时?还是按照一类公建的3小时?
怎么如此之多的问题呢?
窃以为,就设备专业而言,建规5.4.10条的目的是为了解释清楚住宅区域和非住宅区域应该做什么消防设施,比如住宅部分要不要做喷淋要不要做火灾报警;而不是把问题复杂化把消防级别降低化,毕竟不同种功能的建筑建设在一起会增大各自的火灾危险性。同时也是为了解决老高规没有明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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