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下一篇
【干货分享】 新旧报警规范具体内容的对比与设计实施方法本帖最后由 中国常州 于 2015-4-24 09:30 编辑 1)《新报警规范》第三章 (1)3.1.1条。取消了《旧报警规范》3.1.1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火灾危险、疏散和扑救难度划分保护对象等级的要求。约定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用于的场所,即“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用于人员居住和经常有人滞留的场所、存放重要物资或燃烧后产生严重污染需要及时报警的场所”。该条文用了“可用于”三个字,即这些场所可以采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没有具体指明哪些场所应该设置火灾报警系统。条文是否可以理解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除了适用于人员居住和经常有人滞留的场所、存放重要物资或燃烧后产生严重污染需要及时报警的场所之外,其他场所都不适用”?笔者认为该条不够明确,作为设计人员,不敢轻易不设置该系统,实际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问题上更为严格。
回帖成功
经验值 +10
全部回复(9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回复 举报
回复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