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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观用水水源,强条不能违反,可咋办呢?本帖最后由 tx 于 2015-4-11 17:27 编辑 《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2010第4.1.5条 景观用水水源不得采用市政自来水和地下井水。(强条)条文说明,规定“景观用水水源不得采用市政自来水和地下井水”,应利用中水(优先利用市政中水)、雨水收集回用等措施,解决人工景观用水水源和补水等问题。俺们这儿即没有中水、也没有雨水收集回用,小区的景观补水可咋办呢?不可能为了一个喷水池,就增加中水、或雨水收集回用系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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